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1张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此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利具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6、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和应选人数相等“。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以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选举法》第2条)。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法》第36条)。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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