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行政诉讼?

什么叫做行政诉讼?,第1张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

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还包括通报、警告、取消荣誉称号、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禁物品、对不合格产品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我国的财产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拍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妇女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隔离治疗、扣留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行政机关干预经营自主权通常最容易发生的情况有:把企业依法占有的资产硬性地无偿调往其他企业;妨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乱下计划,非法干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事,随便派驻人员检查企业活动;禁止或强迫所管辖的企业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企业进行联合。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做出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条件,如配额限制等。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主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明确表示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拒绝也不肯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说,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具备时,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将构成行政失职。应当指出,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不同的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向不负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的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而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残或死亡时,发给本人或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本项所指抚恤金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法律、法规未做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抚恤金。对依法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企事业单位没有发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加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如果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以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指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包括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运用行政权力,而是用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赞助”的方式索取钱物,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应当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其他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而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其他具体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体规定,以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组织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如战争、军事演习以及同外国建交、缔结条约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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