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一体法律规定

房地一体法律规定,第1张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一体”原则,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这两项权利的主体必须保持一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不得分别转让。“房”和“地”必须一并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其源于房产与地产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

扩展资料:

房地一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同时转让。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

第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区分情况:如果在该幅土地范围内还没有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下,那么其转让仅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范围内已经建造了房屋,则要求房屋的所有权随土地同时移转。

第三,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权主要是由抵押权人通过拍卖抵押物取得价款来实现,房地产抵押可能涉及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物权法常识:如何理解“房地一体”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结束,很多人关心的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也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民法典》里明确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什么是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这里需要明确说明一点,宅基地的权属归宿集体所有,所有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2021年起,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的。也就是说,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是房屋这类属于公民的个人遗产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一并继承了房屋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分离。事实上,农民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权属仍然属于村集体,是不能转让和单独继承的。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晕了,其实简单来说就两句话:农村房屋是个人财产,无论是城市子女还是农村子女都可以继承。按照国家“房地一体”原则,子女继承父母的农村房产时就自动继承了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但有两点需要重点提醒:其一、子女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子女一定要确保房屋的完整性。即农村房屋不能倒塌、损坏或者空置时间超过2年,如果出现这类情况,那村集体按照规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直白点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依附于房屋而存在的,房屋完好,使用权就依然有,房屋损坏,使用权自动消失其二、虽然子女有权继承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承人仍然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当然对于那些留在农村且符合条件的本集体成员,可以经过申请获批后进行规定范围内的翻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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