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1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带虚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运宏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旁行册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役权、质权等具有物权属性。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主要内容

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

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此即创设物权种类,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所谓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

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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