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和法治化有何区别

法制化和法治化有何区别,第1张

第一,在构成要件和价值取向上,法制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即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 *** 作性等,与法律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无必然联系,而法治不仅注重法律的形式特征,更加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要求明确区分好法与劣法、善法与恶法,为此,推行法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律至上、尊重及保障人权、以权利为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司法独立;

第二,在社会基础上,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不管是健全的还是不健全的,也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要求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人本主义三位一体构成的社会结构为其基础;

第三,在实现条件上,法制仅仅体现为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保证其实施的制度实施,只要存在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即可,而法治所要求的实现条件则要高得多,如: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灵活创新的法律实施机制,独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广泛深入的守法护法意识,等等。

法制与法治固然有诸多区别,但二者并非是绝然分离的,有着密切联系,不能简单地将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法制处于较高层次,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一个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无非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因而,完全可以这样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规定得好坏,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统治是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备。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推进法治进程,从法治的高度来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

只有生活在全面法制化的社会之中,人们才能和谐自由地生活下去。法制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对于普通人来讲,要想进入法制化生活之中,首先就要守法。而且不仅要遵守宪法,还要遵守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

另外还要遵守地方法规,还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大部分人来讲,守法是一个不太清楚的概念。

总的来讲就是不干坏事,不做伤害他人和国家的事。干了违法的事就应该受到处罚。

守法是最大的诚信。

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讲,所有法律法规都遵守,这就是最大的诚信。

如果说这个人违了法,还谈自己很守信,那么这样的人一定非常善于指鹿为马。

法律是经过专门的立法部门制定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不仅要守法,而且还受所有法律的保护。

你不能干违法的事,去伤害他人。别人同样不能干违法的事去伤害你。所以在守法的同时,我们还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法律是平等的,所以不会带个人感情色彩。要想体现平等,就要执法必严。就是说谁违法都要受到处罚。

态度好,立功的可以轻罚。对于长期坚持违法的人,要加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人都敬畏法律。

守法的人才会真正守信,才会同人讲诚信。如果他连法律都不遵守,那么让他守信,那真是与虎谋皮。

只有那些守法的人,才会真正守信。因为守法是最大的守信,所以同守法的人交往,不会上当受骗。

当然在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对于他人了解都不是太全面。所以还要保持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也就是说不要干违法的事,多做好事。对于他人,正常情况下,要以礼相待。出现异常时就要设防了。

小小不言,有伤害行为要立即报警。在现在法制社会里,遇到违法人员,最好最快的方式就是报警。

报警可以让我达到最快的保护,所以当我们要遇到或者已经遇到伤害时,要在第一时间里就报警。

守法也是最大的守德。

守德最坚固的基础就是守法。离开守法,空谈道德的人都是伪君子。只有守法的人,才会真正守德。

在法制化社会之中,也只有守法的才有权力谈论道德。道德看起来乱,也没有大的体系。

但是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时,道德就可以很清楚。至少不会去胡说八道,也不会把有些违法的事说成道德上的东西。

所以说,守法是最大的守信,守法也是最大的守德。守信和和守德都要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之上。

这样一来,法律层面解决不了的许多问题,就可以用守信和守德来补充。

只有得到守信和守德大力补充,法制化生活才能更加完美。在法制化生活之中,我们不仅要守法,还要守信和守德。

最重要的事情是,还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你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实现组织决策的法制化要求:

(1)切实加大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乃至全体公务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新他们的认识理念和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很好驾驭各种复杂情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提高他们遵循客观规律办事与科学决策的能力。

(2)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法制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础和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但管理本身还是要靠法规和制度,这是社会组织约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才是管理的要义。法规意识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别有特殊的意义。

(3)制定并施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决策程序。积极支持各级人大立法并做好立法的前期工作,强化行政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提高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政府决策法制水平的提高,保证科学决策并贯彻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策,不越权行政;严格履行决策的法律程序,依法决策。

(4)围绕决策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限制领导者乱用权力,越权行政,特别是把重点放在抑制“一把手”的个人专断和权力扩张上。对“一把手”要围绕决策行为和民主作风进行专项考核,对个人专断、越权行政、违法行政者要视同违纪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36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一系列重要文献都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内涵、重大决策与立法监督的关系、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制等进行了深刻论述。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决策咨询制度法律确立了法律地位。

决策咨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变了政府以往的决策惯性,越来越多的公众和专家学者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决策,有效地避免了或降低了决策风险,为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决策咨询制度推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如一些地区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决策者选择性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决策咨询不公开不透明,决策过程结果没有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集体决策走过场,还是书记说了算等等问题。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所谓“一把手工程”“政绩过程”“面子工程”都是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约束的后果。

特别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三言两拍”干部不在少数,影响很坏,群众反应强烈,对党委政府的形象损害极大。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依法决策机制。

重大决策法治化,将从根本上杜绝党政官员“乱作为”的问题。但是,要把依法决策机制落到实处,必须把这项制度“落细”“落小”。

具体说来,一是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逐项进行具体规定,堵住弄虚作假、走走过场的漏洞;

二是强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那些于法无据甚至违背法律决策项目,坚决取缔;

三是问责制度常态化。对于倒查出来的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不论职位有多高,都要坚决查处。

参考资料:人民网▬重大决策法治化 重拳治理“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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