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条件

a股上市条件,第1张

根据2006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

1、规范运行: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财务指标:前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当前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资格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独立要求: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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