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容错纠错机制

什么叫容错纠错机制,第1张

容错、纠错机制就是给予改革者、创新者鼓励和保障,比方说给予企业家一定的市场机制或者政策补偿,让他们有一个兜底的保障,从而敢于改革及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给想干事的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消除了他们想干事却担心工作失误或犯错误被揪住不放的顾虑,促使他们在改革创新中放开手脚,激发他们改革创新的热情。不过这里的错”不是一般性的违法乱纪,明知故犯,而是依法秉公用权。

容错FT(Fault Tolerant)技术一般利用冗余硬件交叉检测 *** 作结果。随着处理器速度的加快和价格的下跌而越来越多地转移到软件中。未来容错技术将完全在软件环境下完成,那时它和高可用性技术之间的差别也就随之消失了。

局域网的核心设备是服务器。用户不断从文件服务器中大量存取数据,文件服务器集中管理系统共享资源。但是如果文件服务器或文件服务器的硬盘出现故障,数据就会丢失,所以,我们在这里讲解的容错技术是针对服务器、服务器硬盘和供电系统的。就是容许错误,是指设备的一个或多个关键部分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地进行检测与诊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维持其规定功能,或牺牲性能来保证设备在可接受范围内继续工作。

错误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先天性的固有错误,如元器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错误、线路与程序在设计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这一类的错误需对其拆除、更换或修正,是不能容忍的。第二类是后天性的错误,它是由于设备在运行中产生了缺陷所导致的故障。这种故障有瞬时性、间歇性和永久性的区别。

容错技术是提高系统可靠性的重要途径。常采用的容错方法有从形式上看可分为硬件容错和软件容错。

硬件容错就是以冗余的硬件来应对灾难。为使硬件容错得以实施,在系统设计时,就必须像“乐高”玩具那样,采用硬件模块化思路以增强系统的可扩充性和可维护性。当故障发生后,冗余的硬件便可立即挺身而出保障系统继续工作,而无需中断服务。硬件容错的缺点是成本较高。软件容错就是以冗余的软件来应对灾难。其优点是不依赖硬件,且灵活性和可移植性都较好,缺点是速度较慢

三项机制是什么

三项机制,即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建立三项机制,是落实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批评或省委、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机制解读之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评优评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考核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选拔重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是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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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及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破除 科技 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 科技 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防范和控制 科技 创新风险等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科技 创新容错的内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 科技 创新主体的认识与控制能力的有限性以及 科技 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意味着 科技 创新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 探索 的过程,因而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在 科技 创新实践中,就非常需要对创新失败与过错失误进行宽容,鼓励先行先试,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 科技 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以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 科技 创新容错,就是在 科技 创新活动中,对于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而造成创新失败的责任主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相应地,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调节,宽容并纠正 科技 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败和偏差,对相关创新责任主体实施豁免,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 探索 、挑战未知”。当前,在国家及地方层面上,都已把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纷纷出台 科技 创新容错领域的政策文件,在全 社会 范围内凝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 科技 创新制度环境和 社会 氛围。当然,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仍处于 探索 构建之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问题。

目前,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工作推进机制还不健全,时常会面临 科技 创新容错免责认定与推进难题。首先,在对 科技 创新主体容错或问责进行具体认定时,关于哪些错能够容、哪些错不能容,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所容之“错”的科学界定还存在着一定难度。其次,由于 科技 活动具有长期性、 探索 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等规律特征,使得在协调推进 科技 创新容错与加强 科技 创新管理的工作中,非专业人士很难实现对 科技 创新主体的全部活动进行全方位跟踪评判。此外,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需要 科技 管理、司法、审计、金融等部门以及 科技 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在实践中,由于各相关部门之间对 科技 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还缺乏互通共享渠道,在 科技 创新容错实践中容易出现跨部门协调推进不畅问题。

另外,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风险贯穿于容错机制实施全过程,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规避难问题。目前,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免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部门的权力清单尚不清晰,使得相关决策部门及决策者在进行 科技 创新容错决策与执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担当风险。与此同时,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与 科技 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依赖于良好的科研诚信与 科技 信用评价基础,只有各类 科技 创新主体能够严格遵循科研规律,恪守科研诚信,才能有效降低 科技 创新容错中的道德风险。目前, 科技 信用评价、科研诚信监督及惩戒机制还不健全,部分 科技 创新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不强,时常发生与科学精神要求不一致的行为,科研失信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科研活动中的道德风险,相应地也加大了 科技 创新容错的难度。

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 科技 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为 科技 创新过程中的先行先试 探索 、颠覆式创新“保驾护航”,积极培育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和防范风险的创新制度环境。

一是科学界定 科技 创新容错内涵,明确容错合理边界。科学界定所容之“错”的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是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首要条件。当前,部分 科技 创新主体对 科技 创新容错内涵与范畴的理解还存在歧义,容易将“容错”等同“避责”或把所容之“错”视同为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为了确保 科技 创新容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明确容错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并相应地制定完备的 科技 创新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及容错机制运行规程,以便于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

二是完善 科技 创新评价体系,激发勇于 探索 的科研精神。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世界的认识和 探索 活动,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就是实现对科研特点和规律的尊重与回归。在 科技 创新领域建立容错机制,需要遵循 科技 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 探索 的价值。根据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 科技 评价制度改革,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良好的科研制度环境,遵循 科技 人才发展规律,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健全和完善 科技 创新评价体系,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培育形成激发勇于 探索 的科研精神的长效机制。

三是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科研诚信与 科技 创新容错是相辅相成的,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减少科研活动信息不对称和科研失信行为,降低 科技 创新风险,保障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机构、 科技 社团及科研人员在内的科研诚信体系,完善科研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 科技 信用信息的共享水平。其次,要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惩戒机制,努力做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再次,要构建 科技 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 科技 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以及结项与验收等环节的信用评价。

四是完善 科技 创新容错法治基础,健全容错司法环境。完备、规范的法律文件有助于增强 科技 创新容错的法律效力与司法保障。从 科技 创新容错的法治运行轨迹看,立法是起点,执法是中端,司法是末端。首先,在 科技 创新容错实践中,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沟通,认真研究 科技 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中的新情况,充分尊重 科技 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保护科研人员凭借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其次,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的案件,对 科技 企业生产经营与创新发展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之外,都应不予以违法犯罪对待,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 探索 的司法环境。

五是重视创新容错与科研诚信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监督。近年来,关于 科技 创新容错及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日益受到各级政府与学界的重视,但仍存在着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比例的 科技 工作者对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概念的认识不深。鉴于此,应从科研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入手,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学精神、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重视创新容错、科研诚信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 科技 人员的科研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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