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粉尘太多,该怎么处理

车间粉尘太多,该怎么处理,第1张

防范粉尘的措施有:

1、控制粉尘浓度;杜绝起燃点;减低空气中氧的浓度;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建立预报系统;设置爆炸压力泄放口等。

2、在管理上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积极监督车间质量控制、环境清洁人员的工作。

3、可采用综合抑尘技术进行粉尘的防范,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

扩展资料

粉尘具有危害性,表现在:

1、粉尘会污染大气,危害人类的健康。

飘逸在大气中的粉尘往往含有许多有毒成分,如铬,锰,镉,铅,汞,砷等。当人体吸入粉尘后,小于5μm的微粒,极易深入肺部,引起中毒性肺炎或矽肺,有时还会引起肺癌。

2、粉尘还会沾污建筑物,使有价值的古代建筑遭受腐蚀。降落在植物叶面的粉尘会阻碍光合作用,抑制其生长。

3、粉尘会导致爆炸危害。相传,早在风车水磨时代,就曾发生过一系列磨坊粮食粉尘爆炸事故。到了20世纪,随着工业的发展,粉尘爆炸事故更是屡见不鲜,爆炸粉尘的种类也越来越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粉尘

第一条 为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对本市大气环境的污染,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切向大气环境排放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和恶臭(以下统称为有害废气)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有害废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的企业,必须把有害废气防治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害废气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把对有害废气污染的防治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之一。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对无组织排放有害废气的污染源应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暂时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须制订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治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治理污染的计划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逾期不实施治理计划,或无组织排放源对厂区外大气环境的影响超过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第七条 排放有害废气标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有害废气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应执行国家统一监测方法。国家没有统一监测方法的,执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法。第九条 凡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严禁在国家和本市划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有害废气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设施。已建成的排放有害废气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限制有害废气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第十一条 凡向大气超标排放有害废气造成严重污染或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及单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的,应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得扩大排放该有害废气生产设施的生产规模,并要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检查排污单位治理的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二条 中央和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的,应制订控制、削减有害废气排放总量的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制度。第十四条 凡配置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必须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凡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如实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有害废气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申报登记后排放有害废气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的,须提前15日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须提前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既不批复又不说明不批复原因的,视为同意。第十六条 严禁将超标排放有害废气的设备转移或变相转移给本市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收并使用此类设备。已转移或已接收此类设备并使用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废气的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排放标准的,除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害废气超标准收费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八条 有害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图纸,项目施工前须经污染源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治理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由污染源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治理设施总体验收。

污染源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其有害废气治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和总体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管理

1、目的

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的管理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组织施工的所有工程施工现场。

3、职责

3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负责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并对其实施管理。

32安全管理科负责现场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管理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粉尘

411产生粉尘的作业

切割金属、木材、石材及瓷片等;

打磨木面、墙面及地面等;

搅拌、搬运、倾倒粉质材料(如水泥、石灰等);

拆除旧建筑、道路的扬尘;

露天场地风沙、扬尘等;

电焊产生的烟尘。

412个人防护

在有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镜、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与水泥、石灰等粉质材料接触时还应戴手套。无关人员撤离现场。

413环境保护

切割及打磨时,只要可能,应加水(或油)冷却,同时可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切割及打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特别是木料开锯及金属砂轮切割时,应有挡板,以减少颗粒的飞溅及粉尘护散;

批量的切割活动,只要可能应集中安排在一个固定的房间进行,以减少粉尘的扩散源;搬运罐装粉质材料,如水泥、石灰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撒。室内关闭风扇及迎风边窗户。水泥罐要有防尘装置,包装水泥、包装应完整。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室内应经常撒些水,以保持一定湿度,同时,应经常清扫,保护地面干净,减少地面扬尘;

42噪声

421产生噪声的作业

风镐、电钻震碎砼路面,构筑物;

切割、打磨石材和地面;

锯、刨木材,特别是开料;

空气压力机、空气锤的启动;

搬运钢模板及敲打

422个人防护

在重噪声区(如切割、风镐、打磨石材、锯、刨木材)的作业人员应塞耳塞,无关人员应尽量撤离现场。

423环境保护

见《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环境管理方案》

重噪声的作业应尽可能设置噪声隔离墙和安排在隔离效果好的房间进行;

应根据周边环境安排合适的作业时间,学校区应避开上课时间;居民区应避开休息时间;

尽可能选用新设备,如搅拌机、低噪声风镐、新型气钉q、用瓷片切割替代机割等;

有可能钢模板用胶合板替代,搬运安装时注意防止噪声扩散;

43废水

431产生废水的作业

混凝土、砂浆搅拌的清洗污水;

桩基施工(钻孔桩的泥浆水);

切割、路面、打磨石材和瓷片的污水等;

清洗场地、工具等;

生活用水

432环境保护

见施工现场污水、噪声、粉尘环境控制三管理方案节约用水,切割和打磨时尽量采用洒水,保护湿润不过量;洗地时,应洒水清扫,避免用水龙头冲水。以减少废水的产生。

施工产生的废水应保持一定距离的流水区,切割和打磨的废水先用盆或凹板接往后冒出,让水自然沉淀之后,注入下水道,避免注入雨水管;

生活废水应注入城市污水管网,以统一处理。生活废水不能注入雨水管。

44废气

441产生废气的作业

沥青作业;油漆作业;防水涂料作业;打胶作业;清洗作业等;

442个人的防护

沥青砼搅拌、油漆的调配、喷刷及乳胶漆的打磨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眼罩、穿工作服;

其它作业人员应戴口罩;

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443环境保护

沥青、涂料、油漆化学溶剂类材料的使用,应控制气味的传播源;

作业应尽可能是独立作业,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应配置通风设备,以减少废气对人身体的危害;

45监督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以及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应将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的处理情况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中不符合应通知项目部及施工班组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5相关文记录

《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

1

第一种:就地式除尘系统 即除尘器直接坐落在除尘设备上或附近,就地捕集粉尘,净化含尘空气。它可专门解决一台设备或一两个扬尘点的防尘问题。就地除尘系统的特点是: ①单点除尘,系统简单,布置紧凑, *** 作简便,维护管理

2

第二种:分散式除尘系统 分散式除尘系统是把一些产尘点用集气罩和管道连接到同一个除尘器里,共同使用同一台风机,构成一个除尘系统。它

3

第三种:集中式除尘系统 集中式除尘系统是把许多产尘点甚至全车间或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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