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第1张

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法律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第一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⑥调取新的证据;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教育公民守法有着巨大的作用。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审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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