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3维护,可以去营业厅办理吗

12123维护,可以去营业厅办理吗,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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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时显示系统维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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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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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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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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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小小百科答
好评答主
交管12123上支付异常原因及解决办法,1、系统维护,通常12123APP会在凌晨(0:00-1:00)进行系统维护,这时是无法进行业务 *** 作的。,解决办法:如果遇到无法支付,可以在其他时间重新处理;,2、网络问题,如果网络出现问题,也会导致支付失败。,解决办法:检查手机网络是否畅通,尝试重启数据连接或者连接wifi后进行 *** 作;,3、服务器问题,交管12123在各地上线时间不一,对于一些地区,服务器运行还不是很稳定,可能会导致支付失败。,解决办法:可以尝试重启手机或者重启软件。,4、登录人数过多,如果确定不是官方问题的话,那可能就是当前登录处理业务人数过多,导致服务器拥挤,致使支付失败。,解决办法:尝试多刷新几次,或者换个时间点再进行 *** 作。,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效,建议查询处罚决定书编号,然后通过其他渠道(支付宝、业务处理窗口)缴纳罚款。
2022-02-28
服务人数107
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罗老师总论
服务态度好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交管12123上支付异常原因及解决办法 ,1、系统维护 ,通常12123APP会在凌晨(0:00-1:00)进行系统维护,这时是无法进行业务 *** 作的。 ,解决办法:如果遇到无法支付,可以在其他时间重新处理; ,2、网络问题 ,如果网络出现问题,也会导致支付失败。 ,解决办法:检查手机网络是否畅通,尝试重启数据连接或者连接wifi后进行 *** 作; ,3、服务器问题 ,交管12123在各地上线时间不一,对于一些地区,服务器运行还不是很稳定,可能会导致支付失败。 ,解决办法:可以尝试重启手机或者重启软件。 ,4、登录人数过多 ,如果确定不是官方问题的话,那可能就是当前登录处理业务人数过多,导致服务器拥挤,致使支付失败。 ,解决办法:尝试多刷新几次,或者换个时间点再进行 *** 作。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效,建议查询处罚决定书编号,然后通过其他渠道(支付宝、业务处理窗口)缴纳罚款。
2022-05-17
服务人数3597
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瑾瑜讲民生
好评答主
您好亲[微笑]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首先检查手机网络是否畅通,切换下数据连接或者wifi连接试下,是不是网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问题;可能是网络延迟导致,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再进行支付。
2022-05-17
服务人数6727
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哩哩答主
行业答主
您好这边查询到相关信息平台可能出现了以下问题:1可能应用服务器在维护中,稍后再试一次,或者手机系统版本不兼容,向客服反应处理。2可能是手机网络不太好。建议重新连接或者重启手机就好了。3下载出现问题了,删掉重新下载就好了。4 使用的人太多,服务器繁忙,建议稍后再试一下。
2022-06-21
服务人数4522
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失败怎么办
kpjmagmd
响应及时
选择支付页面那边,有一个支付方式,选择邮政上门或者,网点付费就行了,不要选择在线支付
2022-12-11
服务人数365
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时显示系统维护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
5321位答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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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管12123驾驶证换证业务支付时显示系统维护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
5321位答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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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推动智能交通发展

交通是连接城市的重要纽带,对生产要素的流动、城镇体系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智能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作出指示。《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到2025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载装备全要素、全周期的数字化升级迈出新步伐,交通运输成为北斗导航的民用主行业,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公网和新一代卫星通信系统初步实现行业应用。《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指出到2025年,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运载工具等成规模、成体系的大数据基本建成。

智能交通投资推动智能交通市场规模扩大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各省市纷纷投资智能交通市场。2020年3月,江苏省以6413万亿元打造公安智能交通一期大数据中心、云平台服务器硬件及软件项目。2019年11月,烟台市以27278万元投资建设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智能交通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等。

在智能交通投资方面,根据智能交通网ITS114,2019年中国智能交通建设千万级项目TOP10的公司包括海信网络科技、移动系、联通系等。其中海信网络科技凭借在交通管控、智能运输板块中均衡稳定的表现,2019年位居我国城市智能交通市场千万项目中标企业排行榜首位。海信网络推出的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品系统架构“云脑”战略,涵盖城市云脑、交管云脑、交通云脑、公安云脑等四大子平台,为智能交通、智能城市、公共安全等产业的发展提升赋能,目前已在全国137座城市落地。

在智能交通行业兼并重组方面,行业的兼并重组初步进行,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增加,行业竞争格局逐步发生变化。2018-2019年我国智能交通领域投资、收购规模多上亿元。其中2019年6月,阿里巴巴以3595亿人民币收购北京中智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夏曙东、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千方科技是一家智能交通数据服务商,专注于研发和提供行业技术和产品,业务覆盖城市交通、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民航等领域,致力于形成从产品到解决方案、从云端数据到出行者、从硬件基础设施到软件智能中枢的完整产业链。通过此次合作,千方科技将获得阿里云在技术、产品与服务上的支持,推动公司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能力升级,帮助公司提升在市场开拓等多方面的竞争力,巩固其在智能交通等领域的地位。而阿里巴巴也由此布局智能交通与安防领域。

根据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智能交通市场规模仅为1092亿元,到了2017年我国智能交通市场规模上升至5159亿元,预计2020年我国智能交通市场规模将达到千亿元的水平。

——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网约车运输车证在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办理。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申请,需要提前准备好材料,然后找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可。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网约车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以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z以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个要分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的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以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10、服务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的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天津网约车管理信息系统

今后,为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实际人员、车辆情况的管理,管理部门还将把网约车系统数据统一纳入监管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有效监管。以下是我整理的天津网约车管理信息系统,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旨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第七条平台申请条件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z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材料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jidongchedengjizheng、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jidongchedengjizheng、行驶证、身份z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限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员申请材料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z、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四)、(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平台服务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签订协议的,应包含工伤保障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九)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三)完成客运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十)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规范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监管职责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监督检查,防范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限行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执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拓展

天津网约车驾驶员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用户登录系统提交人员信息

第二步 通过审核(包括初审3个工作日,公安审核10个工作日)的驾驶员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步 考试合格且在申请有效期内的驾驶员登录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第四步 审核合格后显示已领证状态,申请人下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app自行申请电子证照,审核未通过的,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天津网约驾驶员证、运输证申请全程网上提交电子信息、提交电子材料,不需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表(申请表需打印后粘贴近期免冠一寸彩照、签字、按红色手印);

2、身份z原件(正反面);

3、驾驶证原件(正副本);

4、初中以上学历证原件。

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温馨提示:

网约驾驶员申请有效期为90天, 自驾驶员网上提交信息开始计算,90天内未办理完毕需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如驾驶员已通过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考试成绩有效期三年,通过时间以考试主管部门时间为准),则该次申请无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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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智能交通。
智能监控与安防系统作为智慧城市的智能交通一部分,其智慧性主要体现在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它是未来交通系统的发展方向,它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传感技术、控制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地面交通管理系统而建立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系统。
智能监控是嵌入式视频服务器中,集成了智能行为识别算法,能够对画面场景中的行人或车辆的行为进行识别、判断,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产生报警提示用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z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z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z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者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六)款规定的,由物价、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八)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乘坐网约车注意事项:

1你经常使用的打车软件中,往往有“紧急联系人”选项设置。这一项信息的设置,通常可以实现自动分享行程以及紧急求助功能。目前,滴滴、嘀嗒、神州等平台均可设置紧急联系人

2约车后查看平台司机信誉度及出行次数。如果司机信誉度较低,或者出行次数寥寥无几,便需提高警惕。

3将乘车车牌号告诉家人或好友。上车后,把出行记录截图发给家人,并打电话告知自己行程,这样司机听到后,想图谋不轨也会有所顾忌。行驶过程中,把定位信息分享给家人。

4尽量坐在后排。出行时如不是顺风车,可优先选择做后排,这样司机即便想发动袭击也不方便,乘客可有缓冲时间求救或采取自救措施。

5提前熟悉路线,注意司机绕行情况。司机绕行或者远远偏离既定路线,可询问司机缘由并要求司机停车。

6乘车时尽量开一扇窗。一旦遇到司机图谋不轨,可及时对外求救。

7不拼车。半路有人要求拼车,坚决做到不认识不拼车。

8途中打起精神。途中注意观察司机,尤其是夜里时,注意不玩手机、不听音乐防止走神,特别强调的是不要打瞌睡。

9财不外露。途中不要显露自己的身份及财务状况,以免勾起不法分子歹心。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武汉人民政府_武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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