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指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办案指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张

律师办案指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编者按: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和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查找是一个基础工作,但也是费时耗力的工作。如果律师工作中法律规定或典型案例一旦查找不齐,那么可能影响办案的效果。为了节省律师办案的时间,提高律师办案的效率,同时为了委托人充分了解委托案件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可能被刑事处罚的结果,我们把日常遇到的罪名进行了汇总梳理,希望给各方带来便利。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支、*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二、立案追诉标准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张羽、张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瑞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瑞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z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2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yhk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育民、蔡宇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yhk,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育民、蔡宇彦明知开办的yhk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昱祈告知其他人办理yhk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 *** 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yhk,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yhk,并带回台湾地区。
2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蔡宇彦、刘育民明知开办的yhk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yhk,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宇彦、刘育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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