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固定窗设置要求

消防固定窗设置要求,第1张

消防固定窗又称防火窗,根据不同的耐火极限进行分级,大致可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相关要求:
1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3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7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补风,并保证补风气流不受阻隔,但是不应将防火门、防火窗作为补风途径。补风口设于储烟仓以下,能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补风口如果设置位置不当的话,会造成对流动烟气的搅动,严重影响烟气导出的有效组织,或由于补风受阻,使排烟气流无法稳定导出,所以必须对补风口的设置严格要求。
8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71 防火窗通用要求
711 外观质量
防火窗各连接处的连接及零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剌、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孔洞等缺陷;表面涂刷的漆层应厚度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712 防火玻璃
7121 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4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5的规定。
7122 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2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3的规定。
714 抗风压性能
采用定级检测压力差为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6-2002表1规定的4级。
715气密性能
采用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作为气密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7-2002表1规定的3级。
716 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能帮到你!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建内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大于1m3,且储油问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间隔开,并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扩展资料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下。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

有的。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排烟机房大小尺寸要根据多个因素决定,不同的地方大小要求不一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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