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渣服务器列表时间是什么意思

人渣服务器列表时间是什么意思,第1张

人渣服务器列表昼夜交替时间介绍:默认的是白天4小时晚上2小时,服务器管理者可以自行调整时间。
人渣游戏中玩家们将扮演一座监狱岛上的囚犯,而他们必须在这座小岛进行求生游戏,过程都将通过直播给所有付费观众观看,这就是一场残酷的真人杀戮秀。《人渣(SCUM)》中有很多的服务器供玩家选择,人渣租用自己服务器方法
准备工具
1、一个可以科学上网的工具
2、一张VISA或者MasterCard卡
一、打开>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谢谢大家

解析: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 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 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 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 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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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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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卫·肯尼迪欧美等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王逸译)[J]税收译丛

来源:三五论文网lunwen555/paper/shuihou/

互联网连接万物,把整个世界变成地球村,而维持互联网正常运转的通信中枢,就是 13个根服务器 ,这其中有 10个位于美国

作为全球互联网的 中枢系统 ,根服务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美国蛮横不讲理的秉性,这不免让人担心,万一哪天他看谁不顺眼,关闭根服务器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我们还能愉快地上网吗?又是哪个国家受影响最大?

所谓的根服务器,虽然名为服务器,但并不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那些如主板、内存之类的硬件设备,而是其中存储的 13个根域名 ,它们构成互联网最底层的根基,然后衍生出众多域名。

因为互联网最早诞生在美国,根服务器也主要分布在美国,13个根服务器中,其中1个为放置在美国的“ 主根域名服务器 ”;其余12个是“ 辅根域名服务器 ”,分别放置在美国(9台)和英国日本瑞典(各1台)。

根服务器最主要的作用是 域名解析 ,我们日常浏览网站, 只需要输入一串简短的英文网址(如>微软遭遇反垄断败诉前后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包括向这家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制造商开出的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欧盟的这个处罚决定,是近年来微软第一次在垄断问题上的败诉,也是第一次肯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
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
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政年里,微软公司在欧盟国家实现利润100余亿欧元。换言之,这笔罚单只相当于微软两周内在欧盟国家所赚取的利润。尽管罚款远不及微软的捆绑销售利润,对财大气粗的微软也不过是“牛身失毛”,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至少在法律上证明了微软利用其强大的优势,垄断了欧盟市场,做了大量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有关微软垄断软件市场的争端由来已久。微软曾因在国内同样问题上,不断击败对手并与法庭和解,已获得绝对的市场优势。1990年6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调查。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1994年,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的调查。1997年,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视窗 *** 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7年,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在安装视窗95 *** 作系统时,安装其他软件商生产的Internet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集体起诉微软,声称微软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持其软件的垄断地位。1999年,微软发布改进版视窗软件,其视窗媒体播放器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使其媒体播放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竞争对手诸如Real 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2000年,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微软被控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微软在国内大打垄断之仗时,也与欧盟反垄断机构发生了争执。欧盟法院原以为说服微软很容易,但欧盟法院没有意识到,微软利用在国内战胜众多对手之际,继续利用原在美国的战略,在欧洲市场上大施*威,致使欧盟范围内的软件制造商的销售遭遇下滑。欧盟发现了微软的市场行为,不符合欧盟的市场行为准则之后,对其发出了警告,并称将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除非微软采取措施,使欧盟不再忧虑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此举没有奏效。
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当时,位于布鲁塞尔的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随之,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欧盟再次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
2003年,微软竟获得美国政府默许,与国内18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微软进而敦促法院,不再考虑制裁微软的提议。美国法院的默许,助长了微软的气势。实际上这意味着,加强了微软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自然为它进军欧洲服务器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
欧盟反垄断的态度要比美国坚决
然而正在此时,微软与欧盟的反垄断争端开始激化。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还在于,微软在市场上滥用其计算机 *** 作系统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其态度自始至终都十分强硬。早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委员马里奥。蒙蒂拟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
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 *** 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 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可是在一次听证会上,欧盟初审法院与微软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激烈对峙,互不相让。曾经代表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过微软的律师迈克尔。豪斯菲尔德,一开场就指责微软对面临的垄断指控不以为然。豪斯菲尔德打开一盘录像带,录像带中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巴尔默被问及是否完全理解“垄断”一词时,这位律师说:“巴尔默当时大笑着说,‘我当然知道什么叫垄断,我经常与我的孩子一起玩这种游戏。’从这句话可看出,尽管此前关于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欧盟提起过多次,却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微软的管理高层完全没把欧盟的垄断指控当一回事。”
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
欧洲大多数舆论都认为,微软在欧洲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压欧洲对手。并且,欧盟的竞争对手继续对微软抱怨称,它并未因欧盟的制裁而改变原有的战略决策,继续拒不提供格式化信息,这导致其本土产品仍然无法与微软视窗版本兼容,这几乎成为微软对付欧盟市场竞争对手的一贯做法。欧盟委员会怎能视而不见?同年7月,欧盟决定对微软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同年10月,微软就欧盟新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2007年3月,欧盟威胁要对微软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微软做出答复。直到9月17日,初审法院对微软要求推翻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了初审判决。
这个处罚决定势在必然。但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表明,微软之所以不听从欧盟,是因为它有着强大的美国政府作后盾。欧盟对微软等美国企业展开的反垄断调查,甚至引起美国政府的不悦。包括美国英特尔和苹果公司在内的信息技术巨头们,都对欧盟的调查提心吊胆,它们也都面临着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曾两次将一份问卷调查,发往欧盟的微软竞争对手,搜集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究外来软件的兼容问题。欧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英特尔的原因是,与微软的反垄断案迟迟没有了结。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安装哪种软件是费神的事,但对多媒体播放器市场来说,这场官司意义重大。欧盟的裁决生效后,将对微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产生深刻的影响。数据表明,微软的视窗 *** 作系统,2002年在西欧的销售额为34亿美元,占该公司全球销售额的30%随后其销售额逐年上升,这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视窗能镶嵌其他 *** 作系统,又使其市场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在长达近十年期间内,欧盟的软件公司产品的市场都十分疲弱,价格不断下滑,微软的 *** 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价格却反而呈上升趋势。
此后,欧盟法院与微软的口水战愈打愈烈,欧盟的态度也日趋强硬,初审法院向最高法庭递交了上诉请求。从以往的诉讼来看,类似这种复杂的诉讼往往长达一年或更久。即便欧盟已判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也仍然不服,此后欧盟初审法院继续开展调查。
该法院追溯了调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决定,曾要求微软披露所有源代码,包括视窗版本的所有音乐和视频软件源代码。但出人预料的是,微软与美国最高法院已达成和解之后,微软反而称欧盟在追踪微软的过程中,致使全世界95%的个人计算机的微软技术机密暴露无遗,这将危及微软的全球市场地位,也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该法院立即进行了反驳,称微软已拥有近3000亿美元的市值,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企业,加上市场的垄断地位,不要说一般的客户和企业,就是一些小国家也没有能力与微软抗衡,其市值甚至已经相当于很多发展中国家GDP总和。面对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任何企图仅靠市场手段就想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若没有维护欧盟市场秩序的决心,那么最终会伤及众多的欧盟本土企业;若继续容忍这种垄断行为,欧盟的经济将因此雪上加霜。
制裁垄断,严明市场法纪是根本
欧盟法院意识到,若继续容忍微软这样下去,那么欧洲大多数软件制造商的生存空间都将被封杀,欧盟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将被破坏,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权。欧盟怎能眼睁睁地看着微软这一美国公司,夺走本土大部分的软件市场呢?欧盟竞争委员会负责人内莉。克勒斯认为,“微软的一系列行为,深深地侵害了欧洲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使欧盟本土软件陷入前所未有的萧条。”英国国际与竞争法律研究院专家菲利普。马尔登也认为,欧洲与美国的软件市场同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但微软给欧洲市场带来的伤害,却要比美国市场更加广泛和深远。
面对众多欧盟官员的指责,微软首席法律顾问布莱德。史密斯采取的则是缓兵之策。他对记者称,“本公司将进一步小心翼翼地研究,然后作出决定。若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步骤,以顺应欧盟国家的反垄断需要,那么微软会毫不犹豫。”随后他话锋一转又说,“实际上,微软对市场的侵害带来的影响和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欧盟的决定或许有欠妥当,因为对手生产的服务器没有必要让微软来提供网络协议,欧盟更没有必要强迫微软满足对手的产品设计。”
初审法院反复强调,微软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调查证据已确凿无疑,长达248页的调查报告已说明了一切。随即,克勒斯在布鲁塞尔强调,初审法院对微软的判决正确无误,稳妥贴切。若判定成立,微软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微软的份额至少应低于95%如果这样,就可证明初审法院的这次反垄断案判决是成功的,欧盟国家也希望看到这点。
克勒斯认为,初审法院过去所做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微软破坏欧盟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阻止措施。而法院再次做出的决定,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此多的人在使用计算机,无一不受其影响。而更受其害的却是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国家。
克勒斯同时也强调,倘若微软仍然拒不听从这个判决,那么欧盟将再次评估和修改这个决定,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以顺应未来市场反垄断案的需要。而再评估和修改的原因是,“我们从来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垄断案例。”
此外,该法庭还驳回了微软的申辩,即保留数据保密权,其理由是它涉及专利、版权和贸易秘密。但法官强调,微软新产品中没有真正的创新,又何以存在这些权益?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尼古拉。伊克诺密兹称,“这是微软的重大损失,从此后,微软公司的膨胀可能面临转折。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再也不能像在美国领土上那样,在欧洲横行霸道了。”
欧盟新闻处发言人托马斯。文杰在布鲁塞尔说,“如今,欧盟对微软的处罚决定,奠定了市场行为原则,即坚守了在广泛的市场领域,软件商品应更具有兼容性的原则。”欧盟对微软开出的巨额罚单,堪称“欧盟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决定”。欧洲的反垄断官员再次训诫了包括微软在内的跨国巨头们:无论你是谁,只要来欧洲,不守规矩就一定受罚。
微软或许正在关门研究对策。其首席法律顾问史密斯称,“尚未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举措。”但有关分析师称,罚款事小,带来的影响却十分深远,微软的产品设计、市场决策都可能由此发生逆转。除了不能再把播放程序Media Player与Windows *** 作软件“非法绑定”外,微软还不得不像IBM、甲骨文、诺基亚等公司一样,向对手授权并详细说明其各种软件如何在视窗系统下顺利运作。
欧盟的决定对微软可谓釜底抽薪,其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微软今后的经营战略产生深刻影响。要说欧盟的判决“决定未来”并不过分。今后世界上的科技产业反垄断政策如何制定,可能都会以此作为典型的案例。像英特尔、Google和苹果在内的科技巨头们,打着“专利”旗号,肆无忌惮地吞噬其他地区市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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