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产品进行捆绑营销?

如何对产品进行捆绑营销?,第1张

捆绑销售是将两种产品捆绑起来销售的销售和定价方式。纯粹的捆绑销售是只有一种价格,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两种产品或多种产品。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捆绑销售要达到“ 1+1>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产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比如新书上市,出版社或承销商会将新书与畅销书进行捆绑销售,并选择在双十一或618推向市场,这样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还能促进新书销售初期效率,同时不影响新书后续价格(将新产品与市场畅销品搭售,可以给新品一个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的机会,继而为再开展新品销售降低阻力。)。那么捆绑是不是意味着必须要降低产品价格或进行促销呢?不见得是这样。在软件领域,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产品的平均成本是降低了,但不意味着要降低产品售价,反而是要通过增加(捆绑)新产品功能和服务,采用追加成本或附送赠品的形式销售,以维持甚至获得更高的利润。捆绑销售还常见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是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以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为例:汽车4S店向消费者出售汽车,同时提供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而保险作为与汽车维修结合最紧密的产品,是企业4S店利润的来源之一(4S点通过兼业代理的形式开展车险销售服务),同时满足消费者购车必须买保险的需求(政策性要求:交强险)。在销售汽车时,销售员一般都会向消费者推荐自己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含商业险),而这种行为实质就是捆绑营销。在这里为大家提供两个4S店捆绑保险的具体 *** 作:销售员一般会说购买我们的保险产品,汽车可以优惠1000或2000元,其实这是保险的佣金变相返还; 4S店进行强制捆绑销售“如果你购买的汽车是三年分期付款,都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而且没有折扣优惠”。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12378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在互联网领域搭售行为同样普遍存在。由于互联网平台对C端的服务多是免费的,在商业模式中是向B端获取收入,而B端的利益又多要通过C端实现,因此平台经常通过各种方式诱导C端购买或多购买B端的服务,从而获取B端给予的推广费或返佣。以机票为例,传统机票销售代理实行“前返+后返”模式,代理机构每销售一张机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续费。从2014年开始,有关部门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销比例,降低代理费用支出。佣金减少了,但平台销售一张机票的成本并未减少。在线旅游企业就想通过收取其他费用来“弥补”,比如通过变相搭售保险、酒店券或其他相关产品、服务来弥补成本。正常的捆绑销售对商家和消费者而言是可以实现双赢的销售。捆绑后的产品价格相对来说比单件要便宜一些,这样在产品品质、功能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使本来打算购买相似产品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产品,而本来打算买单件该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购买量,从而使商家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的目的。同时,由于是大包装销售,很多消费者在本期内预支了消费,虽然这可能会影响商家下期的销售额,但是消费者预支了下期的消费,实际上就等于保证了下期的销售额,还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一定时期内,市场是有限的,捆绑销售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势必会造成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销售额下降,由于消费者预支了消费,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似产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必然会导致该生产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如果企业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产。

第一种,产品和品牌捆绑进行推广,品牌就等于产品的概念。螨婷香皂让人一听就知道这是一个除螨的香皂,从其品牌能联想到产品的利益。这是一种捆绑策略,比较适合切入市场或者短期内获取一定份额的方式;但后期会对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发展产生限制作用。第二种,用产品的名称进行推广,产品名称体现产品的利益,这个名称和品牌没关系。在推广和告诉消费者产品的时候告知品牌,让人觉得这个品牌专做这个产品,并把这两个概念在推广的过程中捆绑在一起。比如:亚都加湿器,这几个字里面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品牌“亚都”,一个是产品加湿器。在推广的过程中,亚都和加湿器老是在一起出现,造成消费者把加湿器认为是亚都的,而亚都就是加湿器。企业采用这样的用法虽然在前期进入市场时会获得一定的好处,但对后期的发展就会产生限制。第三种,很多产品进行捆绑,有名称捆绑的和利益捆绑的。比如说白加黑感冒药,他告诉你说白天吃白片,晚上吃黑片。白加黑本身是一个品牌名称,是治感冒的,他是用自己的产品特性和感冒的关系做了一个捆绑,也就是说产品特性做成了品牌,也是做了一个捆绑。在推广的过程中,有品牌名称和产品利益相关的组合,还有过程结果和形式与产品相关的组合。总之,要组成一种关系才能形成一种捆绑的方式进行推广。这样的捆绑让我们看到了产品和品牌之间的关系,推广起来就比较方便。但这里有适合的时间,如果忽视时间、忽视市场阶段,独立去做一种捆绑是没有意义的,有些是有问题的。有一个产品叫“金嗓子喉宝”,金嗓子喉宝的品牌是“都乐”,金嗓子喉宝本身是一个产品名称,企业是金嗓子企业,用企业的品牌跟产品的名称去结合做了捆绑。这种捆绑有一个弊端,因为产品品牌不是金嗓子,做出来的产品认知只是产品名称的认知,时间长了品牌认知没有形成,无法形成保护。金嗓子是企业名称也是企业品牌,它的产品品牌并不是金嗓子,到时别人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攻击他。或者说,别人可以用另外的利益攻击他,用金嗓子当品牌去推广,这样你开发出来的市场容易被别人瓜分掉。市场上别人还可以出银嗓子、铜嗓子之类的产品,这些对它的营销都有影响。

银行三方绑卡落后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需要吸引客户到网点办理业务,然后客户要主动绑卡,一般客户都是比较繁忙的,而且家离银行比较远的情况下也不太现实。那么这个业务就比较的落后。但他也有很大的好处。可以让银行能够在当地牢牢的站住脚,跟以营业网点为第三方绑卡营销工作的主战场。

一、 银行三方绑卡的重要性

可以积极的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所以银行三方房卡是非常重要的。能够让银行的员工在思想上高度的重视,三方绑卡的工作,并且邀请相关人员来开展培训,保证员工能够了解这项业务的流程,更好的服务于老百姓,然后提高绑卡业务的效率。而且一旦客户绑了银行的卡,那么就相当于银行又多了一个合约的客户,可以再让这个客户发展其他的银行业务。还能让银行的数据比较的好看,因为银行每年都会有指标,比如本季度卡片的激活数或者是新增的开卡数,只有绑定才能使用的,所以开卡才可能成为客户,1层1层的递进。

二、 关于银行三方绑卡的事项

现在银行都会有额外的业务,比如说银行的三方绑卡,这个是为了增强账户在第3方支付渠道的活跃度,然后积极的推动微信支付宝等三方支付平台来绑卡。很多银行为了让客户进行三方绑卡,做出了重要的举措,持续的组织银行全员学习,一键绑卡各类渠道的入口以及绑定的方法,并且在网点还会设置相关的引导,来让客户办理一些绑卡的业务,现场演示,提升老百姓的参与度。然后充分的发挥阵地的营销,让到店的客户都进行绑卡,这个业务以后才能够有效的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

综上所述,银行三方绑卡对于银行来说以及客户来说都是比较不错。可以提升客户的yhk使用体验感,也能够提升银行其他的用户活跃度,所以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但如果你不想绑卡的话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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