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

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第1张

*** 作手段

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 *** 作性手段。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于催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彰显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吸引潜在客户成效尤为显著。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之初,为了迅速打开市场局面,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入了全新的寿险个人营销方式,组建了4千多人的营销队伍,短期内就取得了奇效。1994年上海寿险新签保单77万份,其中友邦公司就占了70万份,人保、太保、平安“三巨头”仅占了7万份,给上海乃至全国寿险营销业和传统营销观念带来了强烈震撼,迫使其它公司不得不纷纷效仿。

战略性途径

市场营销是保险公司塑造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性途径。市场营销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优化、销售渠道畅通、顾客服务优质等序列环节和促销、广告、公益性活动等系列策略,不仅可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且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传播美誉度,久而久之,就塑造了公司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企业形象、公众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品牌,就是核心竞争力。

策略性措施

市场营销是挖掘保险的潜在需求,开辟新的成长空间的策略性措施。同发达国家“无所不保”的保险体系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2002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据预测,到2005年,我国保费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尽管有着“中国是地球上最后一块最大的尚未开发的市场”的说法,但我国保险业的竞争仍异常激烈,呈现出相对供过于求的局面。此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在保险有效需求方面存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尚有相当部分的潜在需求未能转化为有效需求。因此,谁能够开发潜在需求,谁就能够开辟新的成长空间,赢得公司的快速发展。与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市场营销不仅更注重系统的、综合性手段的运用,而且更能有利于挖掘潜在需求,延伸企业的触角,从而扩张业务量。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营销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因而更有利于细分和准确定位市场,创新和个性化其产品和服务,提升其竞争力。额外的一个收获是,信息非对称性的降低,有助于防止保险销售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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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落地,弯道超车的机会来了!-工保网

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1992年9月,美国友邦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浦东获批成立,也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我国保险市场。

随着个人保险代理人逐渐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的“高进入率+高脱落率”、专业保险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华泰财险在2009年率先探索试行专属代理人(EA)模式;2019年,阳光财险获批成为第二家试点险企,开始在全国推行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尤其在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于其中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更是呼之欲出。

依据《通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同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不隶属团队、亦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另外相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更高。

此次《通知》围绕“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原则,从准入退出、展业模式、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予以规范,致力于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1、严格“准入”“清出”,确保高门槛

针对原来“宽进宽出”的松散管理模式,《通知》一方面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符合基本的学历、诚信、资质等基本条件,并遵守受权展业、遵纪守法等基本业务规范。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一旦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出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并追究所属保险公司责任。因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满足条件方可进入行业、一旦违规随即清出行业,《通知》以高门槛维护独立个人代理人队伍向好发展。

在守住两“端”的基础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实行差别授权。通过引导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能力范围内合规展业,《通知》旨在以高标准确保独立个人代理人行业良性发展。

2、破除保险营销层级关系,维护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字塔”型营销架构中,人海战术分销模式和层层抽佣薪资体系是模式亮点,也是发展掣肘:保险公司出于对业绩的追求往往更重视人力数量而非质量,代理团队出于对佣金的追求也倾向于迅速拓宽保险代理渠道,这一粗放型增长模式还影响了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

不同于旧有模式,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能够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摆脱了组织层级的束缚,其可以采用传统的“行商”形态或开设门店(工作室)等固定经营场所,并聘请辅助人员协助出单、开展售后服务等。这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无疑是收益“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为避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重蹈发展层级团队的老路,《通知》一方面禁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允许或要求辅助人员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并指出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另一方面也明确保险公司应杜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

不难想象,通过维护展业独立、取消间接佣金,《通知》有望吸引优秀的代理人“单飞”,提高保险销售人员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3、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循序渐独立

放眼国际,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独立”在没有层级关系,而且“独立”在可以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而《通知》并未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相反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专属于某家保险公司、仅能代理对应产品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负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依据《通知》,保险公司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严把人员管理关;并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加强业务授权、执业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管理、风险管控,严把行为管理关。

相应的,《通知》也以保险公司为单位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在推行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规划、管理制度、业务状态、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情况,并在过程中定期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保险公司不履行管控职责等行为并追究责任。

不难理解,这是我国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发展初期的审慎选择;可以想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或将与发达的独立代理人市场全面接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与不同保险公司建立起相互独立的代理关系。

另外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通知》还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因此不仅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而言,这无疑也是业绩“弯道超车”的机会。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随着《通知》于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有望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加速落地,从而缓解保险代理人员流动性大、留存率低的情况,提高销售队伍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最终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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