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微信营销行为

如何监管微信营销行为,第1张

微信是继互联网、微博之后又一新兴媒体平台,特别是微信是否应该收费讨论,将微信推向了民众。由于微信的功能强大,微信营销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在兴起,给工商部门的传统监管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微信的特征、营销模式、监管问题、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分析工商部门对微信营销行为监管路径。

微信的特征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免费即时通信服务应用程序,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与好友进行文字或图片消息的传送。微信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拍照发给好友、发手机图片、移动即时通信等功能。同时,可以显示对方实时打字状态,以实时掌握对方的响应情况。

微信具有以下特征:

以智能手机为用户平台。微信推荐使用手机号注册,并支持100多个国家的手机号。第一次使用QQ号登录时,微信会要求设置微信号和昵称。微信号是用户在微信中的唯一识别号。

多媒体内容。微信的传播内容是多维的,在微信中,可以发送文字、图片、语音及视频信息。

新的技术运用——微信二维码 *** 作。有了微信二维码就可以扫描微信,添加好友,将二维码图案置于取景框内,微信会找到好友的二维码,然后可以获得成员折扣和商家优惠。

口碑营销——熟人间口口传播。大量注册使用微信的用户, *** 作最多的就是转发朋友的图文信息,或对其微信上的内容进行评论。这构成了微信的主要传播模式。

微信的主要营销方式

LSB地址营销。微信结合了LSB功能,可以通过“查看附近的人”插件查找自身所在地理位置附近的微信用户。商家们可以使用该功能通过微信发送商业广告。这项功能实际上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张周边商业电子地图,使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更加多元化、直观化。

商品二维码营销。微信结合了二维码技术,用户只需用手机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就能获得一张存储于微信中的电子会员卡,可享受商家提供的会员折扣和服务。

口碑营销。由于微信更多的是通过熟人间的信息转发进行的,通过朋友圈内的口口传播,在应用内分享、评论朋友圈用户分享的商品,通过口碑的形式进行营销。

公众平台营销。商家使用微信公众平台,平台方可以向用户推送包括新闻资讯、产品消息、最新活动等消息,其内容可以在朋友圈内传播,除此之外,还能够完成包括用户咨询等功能,形成一个体系完整的商业平台。

漂流瓶营销。商家与微信合作,结合腾讯的用户数据,做好数据分析,在同一时间有针对性地发出多个漂流瓶,或者让多个用户在某一时间段都拾收同一漂流瓶。

微信营销中的违法模式

微信营销中的传统违法模式。利用微信进行营销,比较普遍易发的违法行为会集中在广告、销售准入商品(食品、药品等)、商标侵权等传统领域。由于微信是朋友圈传播,这些违法信息的传播更加隐蔽化。

微信营销中的高危违法模式。口碑营销是微信的重要营销模式,是基于熟人间人际信任的传播模式,该模式极易为传销组织利用。微信的评价系统也应当高度关注,有些商家雇用微信水军对竞争对手发起攻击、进行恶意评价等。

微信监管方法选择

目前微信营销正处于发展阶段,营销模式比较简单、原始,但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应当预见微信营销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预研应对方案,制定监管细则。

硬件设施与管辖。要对微信营销进行监管,应当具备智能手机或相关网络软件等硬件设备。另外,微信传播是跨行政区域的,对于微信的管辖权问题,应及早制定相应的规则。

微信营销主体确认。几乎与网络主体初兴起时相似,新生的微信营销中,如何鉴别商家的身份又是一个问题。身份意味着信用,没有身份确认,就无法实现对微信主体的追溯。对于微信营销主体确认,目前工商部门还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

对传统检查方式的冲击。传统的检查方式建立在目视范围内,辅之以12315线索收集。网络监管更接近于非目视的。微信监管则结合了目视与非目视二者,既有基于手机用户群的信息领域,又有LSB地址功能为代表的目视特征。

工商部门对微信营销行为的监管路径

法律适用与管辖原则。笔者认为,微信与网络、微博一样,只是其所依附的媒体不同,与传统违法行为不同而已,无须等待制定专门法加以规范,只需引用现行法律、法规即可。可以参照网络监管的原则,建立微信平台经营行为监管体系,以明确各级工商部门的权责,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

实施微信亮照。工商部门应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理念,提早介入,从微信亮照着手,要求微信商家在微信平台中表明身份,设置亮照标记,以身份为基础建立商家信用体系。

将LSB巡查与二维码监管纳入实地监管。工商部门可以运用LSB功能,在商业街、写字楼等现代商业集中区域搜索定位商家地理位置,编制企业电子地图,实现高效能监管。同时,对标注二维码的商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利用微信手段加强对微信商家的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利用注册等传统环节,汇总收集企业微信账号信息,作为重要的监管数据,并对其微信营销内容进行检查,督促商家依法经营。对于利用微信手段从事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净化微信经营环境。

将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第一责任人,化解、分流工商部门的履职风险。对于利用微信账户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者,要求腾讯公司采取封锁账户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微信营销市场售假监管问题的梳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微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售假的管理方式、证据固定、罚则、连带责任等内容,使工商部门在微信营销市场售假行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要求利用微信进行营销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和赠品等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健全实名认证机制。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继续加大手机实名制执行力度,入网手机用户必须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必须对证件严格核验并复印登记。在强化用户隐私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可行性强的微信实名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破解利用微信进行违法营销和宣传的发现难、取证难及查处难问题,提高网络监管效能。

3.加强消费警示监督。工商部门应充分借助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定期发布消费维权信息,通过一定形式的公告公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店购物注意防范风险,从源头上控制减少矛盾纠纷。比如,提醒消费者确认卖方真实身份后再进行交易,特别要充分了解卖方的相关信息;尽量采用当面交易方式,仔细检查商品,降低交易风险;如果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尽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而不要直接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

4、联合微信运营商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微商约束机制,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通过各类公开承诺等形式,落实其对微信营销行为积极主动肩负起审查义务。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建议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同时,利用自有专业机器和专门团队,加强对微商的摸底清查,对发现的可能存在售假行为的商家采取冻结账户处理并及时上报工商部门调查,采取内置安全系统、设立举报专线等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合法,因微信运营商未尽平台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运营商应承担连带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加重失信成本,实现部门间微商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加强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对于在抽查中或根据举报查实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5、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强化专业监管力量。针对微信售假案件较一般违法违规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的实际情况,工商部门应强化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知识培训,开展移动电商监管案例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以适应打击微信售假行为的要求。另外,工商部门应综合利用媒体曝光、网上巡查、消费维权等多种渠道,挖掘案源、固定证据、顺藤摸瓜,查处微信售假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商家的有效威慑。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整合,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通信等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及时互通信息,搭建资源共享平台,运用现有手段,共同参与到这种新型模式的监管当中去。

如今,大多数的公司员工都是利用企业微信进行微营销,为了解决领导管理员工的难题,企业微信管理系统从这几个方面来实现监管的:

1、企业微信营销软件实现会话内容监管

企业微信管理软件系统可以进行企业微信合规存档,员工和客户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的会话内容可以长久留存在微信营销管理软件后台,方面领导随时查看。

2、企业微信系统实现微营销管理

微信营销管理软件可以对企业微信上客户标签管理,能够全方位管理客户,保证企业资源不丢失。

3、企业微信软件风控管理

在微信营销管理系统后台设置好敏感关键词后,譬如转账、收款、红包、yhk号等,如果员工在聊天记录中出现预设好的关键词,企业微信系统就会马上做出提醒。

公司有了企业微信软件的加持,管理员工微信营销不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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