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龙就低俗营销致歉,关于低俗营销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卫龙就低俗营销致歉,关于低俗营销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第1张

    低俗营销的高频出现,是因为易于策划和实施,实施成本还很低,最重要的是,这类营销方式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要比正规的广告和营销更广。越是低俗,就越可能引发反感,导致网络热议,成为话题,后续一连串的转帖、讨论、批判,等于会让存在炒作意图的品牌、企业、艺人(网络红人)获得更多曝光,不花钱白白捡了更为可观的知名度。

发起及参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人显然都知道,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顶多是争议重重的名气。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坏名声很多情况下所能收获的名气价值,远超过没有名气所能获得的收益。

这是因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不同于其他一些营销、广告传播行为,公序良俗受侵蚀瓦解以及因此带来的影响,既是一个纍积、缓慢的过程,也通常意义上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又不够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就等于只付出短期内“被骂”的代价,却造成了名气提高的事实结果。

一直以来,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滞后,处罚条款偏弱,对违法广告、低俗营销等违法违规广告、营销行为没有威慑力,也让执法部门感到尴尬。新《广告法》的出台,解决了执法依据方面的问题。

该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第九条设定的处罚,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广告的个人、组织)将被处以20-100万元罚款。

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实施。如果这部法律得以严格执行,9月1日以来在多地发生的低俗营销事件,相关的企业就应当被处以至少20万元的罚款。相信这将非常有效的遏制低俗营销、低诉炒作之风。

问题是,在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以较高频度发生的同时,部分地方的广告管理部门(工商机关)却采取了事实上高度容忍的处置,一些个案中只叫停不开罚。很显然,这正是新《广告法》颁布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非但没有绝迹,相反随着十一黄金周、电商“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元旦节假期的到来,有愈演愈烈之势。

要遏制这种不良营销和炒作的进一步蔓延,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开展职责,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应敦促职能部门尽职监管。与之同时,各地的精神文明创建单位应探索发起针对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公益诉讼,以破除这类不良营销和炒作行为因缺乏权利主张一方,相关的查处、诉讼始终无法激活的尴尬。

恶意营销是指通过诋毁竞争对手的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是有计划的造谣中伤,也常用于政敌之间,而那些专门造谣中伤的报纸或杂志就称为smear-sheet。如今很多公司通过公关活动达到宣传自己,甚至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微信中以下三种方式被认为恶意营销:

1、违规互推

以利益交换为前提及目的,对未经核实的公众号信息进行互相推广及批量恶意推广,以达到粉丝增长的目的。例如,公众号从事牟利互推行为,恶意频繁发布虚假互推信息,遭到大量用户举报投诉,将受到处理。

2.、违规刷粉

利用其他微信公众帐号、普通微信帐号、第三方平台进行恶意批量推广及违规互推,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公众帐号违规互推、普通微信帐号通过微信消息、附近的人/漂流瓶/摇一摇等任何功能恶意批量式推广公众帐号,以及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违规互推等。

例如,通过机器人等形式向个人微信发送批量公众号推广消息,通过机器人等形式利用附近的人打招呼/漂流瓶/摇一摇等功能批量公众号发送推广消息。

3、诱导分享

通过利益诱惑引导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或强制要求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等破坏微信平台秩序的恶意推广行为。

扩展资料:

网络营销方法一: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提高销售额

网络营销的信息沟通是双向互动性和信息阅读可读性,在这过程中同时具备选择性与便捷性。在网上营销过程中的企业可有效的针对性潜在客户和目标顾客,提供优质售前和售后服务。

从而建立起企业与顾客紧密相接的关系,留住原有的老顾客更能吸引新顾客购买产品。对于企业优质服务满意的顾客自然是乐于购买和使用企业相关的产品,从而实现通过网上服务达到增加企业销售额的目的。

网络营销方法二:更新产品信息,挖掘购买者消费欲望,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向顾客不断地提供相关产品的信息。

例如新产品使用信息,产品的新功能、新性能、节能、环保以及新颖时尚等信息,并且适时合度地更换产品新信息,保持企业网上站点发布信息的新鲜感、吸引力与亲和力,以激发挖掘新老顾客潜在消费欲望,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企业的产品,从而达到增加新产品销售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重拳”清理违规小程序:四类小程序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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