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峰告造谣其出轨营销号胜诉,怎样看待营销号乱发这件事?

冯绍峰告造谣其出轨营销号胜诉,怎样看待营销号乱发这件事?,第1张

冯绍峰告造谣其出轨营销号胜诉,小编认为营销号乱发这种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营销号的存在让整个互联网的风气都变差了。最初的互联网是大家用来讨论某些话题而存在的空间,但是如今的互联网却成了乌烟瘴气的环境。大家在这里得不到有用的消息,但是却能看到各种造谣的帖子,这种现象让很多网友都觉得非常的厌烦。

有很多公众人物也经常会出现这种被造谣的现象,这种造谣其实特别的简单,一个营销号带头随便晒出一些模棱两可的图片和几句具有争议性的语言就很容易会引起一股风潮。随后就会有一些不明所以的普通网友开始讨论这件事情,随着营销号的节奏这种谣言将会被传播的漫天飞。而粉丝为了给自家的偶像澄清又会不断的发帖子,这样营销号的热度一下子就上来了。

所以营销号对于这种造谣的行为是乐此不疲的,对于他们而言随便的晒几张照片说几句话就能收获到非常可观的流量,这种钱简直是太好赚了。而且还有一些营销号是公司专门养着的,每当需要抹黑一个人或者捧红一个人的时候这些营销号就会在短时间内发布大量同样的内容,从而引发众人参与到讨论之中,这样很容易就会出现造势的现象。

而且还有一些营销号是在故意的爆料,他们想用这种方式去抹黑一个人的形象,可能是因为他们讨厌一个公众人物,也有可能是他们在拿钱办事。总而言之这些营销号的存在会让互联网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想要达到清朗效果的话有关部门首先就应该拿这些营销号开刀。只有让营销号不敢造谣不敢传谣,那么互联网才会回归到最初的样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这种杂乱的互联网现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2552号

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抖音”账号156××××9217(抖音号1033990353、账号昵称“寻吃厦门”)、“快手”账号156××××9217(用户名“寻吃厦门”、ID:1143512451)均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名为《寻吃—小田豆浆》视频。花果公司提供的截屏显示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赞4.5万,在快手平台播放量5.2万、获赞2078。

2019年6月3日,钟建榕(公民身份z号)发布《声明》,载明:其经同意,使用账号“寻吃厦门”在抖音和快手平台首次发布了花果公司创作的视频《寻吃—小田豆浆》。“寻吃厦门”抖音号1033990353、快手用户ID:1143512451,抖音、快手登录账号:156××××9217,均系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载明:使用“+8618650189869”账号登录“抖音”手机APP,点击“我”查看信息,显示抖音号为“633236964”,点击界面中的“首页”进行浏览,发现标有“@深夜豆浆—渠道网络这家网红‘深夜豆浆’店火了,厦门不收加盟费,开店送设备”、“全国招商中”字样的视频,视频上亦带有“渠道公司”标识,视频前段约2秒时长内容为“深夜豆浆”加盟广告图片展示,接下来视频后段约17秒时长内容为探访豆浆店视频,视频播放完毕后,可通过点击“详情”链接至“深夜豆浆”品牌广告及加盟界面,在广告加盟界面显示有“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探访豆浆店视频与《寻吃—小田豆浆》视频中部分内容一致。

另查明,花果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抖音、快手平台上的《寻吃-小田豆浆》视频、(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声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涉及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寻吃-小田豆浆》视频内容的作品

二、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李缘缘

                                                                           审  判  员潘伟生

                                                                           审  判  员王 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书  记  员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是在网络上还有一些不好的现象存在,比如说很多营销号诽谤事件频发,该如何有效遏制这一不良风气呢?我认为一方面发布信息的号码必须实名制,如果出现了问题,应该对这些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对账号进行处罚,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发布信息的账号必须实名制。

因为我们现在处在网络中的社会,大家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观点,但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有些人发表观点是错误的,他们反正是在网络上发表,谁也不知道他们是谁,因此他们就敢肆无忌惮的说话,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我认为那些发布信息的账号必须实名制,所以他们就不敢乱说话了,毕竟能够找到真人。2.对诽谤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在网络的社会上,如果诽谤了一个人,可能会给这个人造成恶劣的影响,我认为我们应该根据别人给别人造成的影响,对这个人进行处罚,比如说一个人在网络上诽谤,另外一个人是小偷,给这个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还让这个人丢了工作,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我认为就应该惩罚这个人,让他赔偿自己所诽谤人的损失,自己也应该向这个人道歉,通过这样严厉的惩罚,杜绝一些诽谤的现象。3.我认为应该对所有的人进行教育。

在网络上因为大家都是匿名的,所以大家就敢随便的说话,有些人就会诽谤别人,但是对于这个人来说,他可能只是不知道诽谤给别人带来的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告诉很多人告诉他们不能够诽谤别人,否则自己会受到处罚,而且自己也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通过对所有人进行教育,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预防这些诽谤的事情发生。改善这一不良风气。

总而言之,我认为在网络上,每个人也应该控制自己的言行,不能够给他人造成伤害。现在有很多的营销号随便的诽谤别人,我认为要想遏制这一不良风气,首先应该让这些账号实名制,不能够随便的发表信息,而且对于真正诽谤别人的人,一旦查实之后,必须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应该对所有的人进行教育,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遏制这一不良风气。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zz/710677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01
下一篇 2023-04-0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