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的营销中心

保险营销的营销中心,第1张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

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一)筹建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

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z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筹建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营销又称保险销售,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系列活动,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保险产品的构思、开发与设计,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1]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可能是通过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直接与间接销售人员)推荐并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完成的,也可能是消费者通过获取相关信息后主动购买保险产品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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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的特点与作用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保险营销是以保险市场为起点和终点的活动,它的对象是目标市场的准保户。保险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目标市场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保险营销的目标不仅是为了推销保险商品获得利润,还是为了提高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或占有率,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

1.保险营销的特点

(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推销是指推销人员通过对保单说明等手段,促使客户购买保险的活动过程。显然,保险推销仅仅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把保险单卖出去,而保险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营销管理是否卓有成效等问题则不是保险推销的任务。

(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保险商品具有特殊性,即保险业经营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生产”出来的商品仅仅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的履行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而不像一般商品或服务能立即有所感受。也就是说,保险单从其外在形式来看只不过是一张纸,它虽然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信用,但对投保人而言,却无法在购买保险时立即见到保险单的收益及效果。此外,由于保险商品过于抽象,保险单过于复杂,使得人们对保险商品了解甚少,在没有强烈的销售刺激和引导下,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商品。正是这种购买欲望的缺乏,使保险推销成为保险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保险必须靠推销。

(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相反非价格竞争原则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可见,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人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因为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而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此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由此可见,保险推销人员的丰富专业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

2.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与作用

保险营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①大数法则的必然要求。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技术基础,因此必须大量销售保单,也只有通过展业承保大量风险,才能接近风险同质与风险分散。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市场营销是保险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且是一种承诺,其效用也很难立即感受到,因此必须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才能促使投保人投保。可以说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购买的,而是推销出去的。③保险企业大量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大量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降低经营费用,增强其竞争能力。

保险营销的作用是:①以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形成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平衡,解决保险商品生产与消费的各种分离、差异和矛盾,使得保险商品生产者各种不同的供给与投保人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欲望相适应,具体地实现保险生产与消费的统一。②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维系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使本公司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从而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蛋蛋,(*^__^*)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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