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第1张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z”、“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问题一:保险代理人有什么作用? 【摘要】保险是一种隐性商品,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知识不了解,保险代理人是具有专业知识,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协议的人。在商品经济的时代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而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商品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他们只不过是一个媒介而矣!促成业务他们可以获得法律准予获得的佣金并且在以后尽心尽职做好后续服务。但是,由于保险是一种隐性商品(合同)并且它又有许多独特的性质。比如免体检保额的规定,非健康体投保规则等一般消费者或是有意向购买者所不懂得、不了解的知识。那么,我们要如何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客观、公证的立场上做好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协议的媒呢?R先生现年42岁、无社保、无病史、年收入10万、偶有出差、小孩3岁、系一家庭经济支柱,现在要求用年交一万元为自己投保会面、高额的保障,并且保险不仅要保自己还要包涵应尽的家庭责任。如果代理人是个稍有专业知识和负责的,那么本计划中寿险保额不会低于至少50W,其保险的内容应有:寿险(终身或是定期寿险组合)、重疾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存在了:对于42岁的人投保来说50W一定是超出了免体检保额度无疑了。如果客户被体检后,确认身体有些问题,保险公司肯定是会做些诸如最高保额限制、拒保、除外、加费的。如果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所做出的诸如最高保额限制、拒保、除外、加费的决定,不理解也不接受的话,那么必然的后果有三:客户没有得到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费;你所有的努力因为没有促成业务不能获取分文佣金。那么,我们可否换个思路所有的问题都会解决了?回答是可行的。具体的做法是把你所做的保险计划拆分,先在免体检保额内做好他自身体的保障,让这份保单承保以后再投保有关家庭责任方面的或是补充自身保障不足的部份。就是以后部份因为体检不过关,保险公司不承保,或是客户不能接受。客户也是会从内心感激你的,并且至少他有了基本的保障,比没有保险时的“裸奔”强多了。当然,有关这些问题你要在同客户交流的时候同他沟通好,以免他产生一些不愉快不说还以为你是在故意给他制造问题。做保险就是三羸:客户用有限的钱获得高额全面的保障,保险公司承保了非问题件,你赚取了应有的佣金。

问题二: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0分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能是: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问题三: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也可称作“保险营销员”、“保险业务员”等。

保险代理人应该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龚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鉴于保险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 *** 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

问题四: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保险代理人? 做保险有两种人能做的好,一种就是喜欢骗客户的,给客户说有多少利益,弊端不告诉客户,中国人的特点就是哎占便宜,而当他发现了,退保了,你也赚到佣金了另一种就是做人能力强的,会办事,人品好,客户就信得过你。而如果刚从事保险代理人最好是有一定的人脉,如果单纯靠陌生客户开发,需要坚持几年才行呢

问题五:保险代理人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唤醒潜在需求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

3、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

4、保险代理人可以切实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麻烦。

问题六:平安保险代理人主要是做什么的 平安保险代理人

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中代理方式,指由 ***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保险代理人生存困境:

保险代理人的生存困境,绝对不是保险行业的个例,而是保险行业的一个缩影!据统计某保险网站曾对保险行业的虚假招聘做过专项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招聘时,仅仅代理人岗位名称就有122种,其中新华人寿高达101种。有些岗位名称更是闻所未闻,比如:女性主管、业务策划助理、特许筹备部经理、应往届毕业生新秀计划、挑战高薪人员等。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

问题七:保险代理人跟业务员有什么区别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工作主要是拉保险

保险代理人有他的地区经理,之上还有地区总经理之类,每月有任务,做好上层抽薪,不能单做。

代理人如果做好是很挣钱的,但是要到地区主管一级

至于多少钱,看你的保单了。开始不会多的

问题八:保险代理人平时都做什么呢 汗。场。保险代理人是跟公司签约的,拥有从业资格证的,保险法规定每个从业人员只能与一家公司签订合约,资格证作抵押,公司给予展业证。

保险代理人就是代理签约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做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

问题九:什么是保险代理人? 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的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培训。主要收入触源于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的佣金,奖金等。

问题十:保险代理人有什么作用? 【摘要】保险是一种隐性商品,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知识不了解,保险代理人是具有专业知识,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协议的人。在商品经济的时代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而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商品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他们只不过是一个媒介而矣!促成业务他们可以获得法律准予获得的佣金并且在以后尽心尽职做好后续服务。但是,由于保险是一种隐性商品(合同)并且它又有许多独特的性质。比如免体检保额的规定,非健康体投保规则等一般消费者或是有意向购买者所不懂得、不了解的知识。那么,我们要如何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客观、公证的立场上做好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协议的媒呢?R先生现年42岁、无社保、无病史、年收入10万、偶有出差、小孩3岁、系一家庭经济支柱,现在要求用年交一万元为自己投保会面、高额的保障,并且保险不仅要保自己还要包涵应尽的家庭责任。如果代理人是个稍有专业知识和负责的,那么本计划中寿险保额不会低于至少50W,其保险的内容应有:寿险(终身或是定期寿险组合)、重疾险、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存在了:对于42岁的人投保来说50W一定是超出了免体检保额度无疑了。如果客户被体检后,确认身体有些问题,保险公司肯定是会做些诸如最高保额限制、拒保、除外、加费的。如果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所做出的诸如最高保额限制、拒保、除外、加费的决定,不理解也不接受的话,那么必然的后果有三:客户没有得到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费;你所有的努力因为没有促成业务不能获取分文佣金。那么,我们可否换个思路所有的问题都会解决了?回答是可行的。具体的做法是把你所做的保险计划拆分,先在免体检保额内做好他自身体的保障,让这份保单承保以后再投保有关家庭责任方面的或是补充自身保障不足的部份。就是以后部份因为体检不过关,保险公司不承保,或是客户不能接受。客户也是会从内心感激你的,并且至少他有了基本的保障,比没有保险时的“裸奔”强多了。当然,有关这些问题你要在同客户交流的时候同他沟通好,以免他产生一些不愉快不说还以为你是在故意给他制造问题。做保险就是三羸:客户用有限的钱获得高额全面的保障,保险公司承保了非问题件,你赚取了应有的佣金。

简单的说就是金字塔模式

现在的保险分传统模式和新型的外资模式

传统模式就是所谓的金字塔模式,一级榨一级,你能增员了,你有增员费,你所增的员出的业绩。你都可以有FYC.而FYC就是佣金的意思,当你的FYC达到了,你的增员数量也达到了,你就可以晋升为主管或者什么的,而你下面的业务员还能增员等等。

而新型的外资模式,同样也要增员,但是你的工资是有个岗位责任制的底薪加上你出单的钱,相对于传统模式压力较小,传统模式的保险公司你的组员要开单同时你自己要开单,你才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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