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第1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1、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查检船上有以下损失:(1)部分服装被烧毁;(2)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3)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4)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试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2、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 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GA还是PA?4、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 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货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试分析说明,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5、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1)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2)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6、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个人觉得平安险条件下,A船上的陶瓷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因为平安险自然灾害这部分只赔全损或推定全损。B船上的陶瓷,是因为运输工具互碰造成的损失,即使是部分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在水渍险条件下,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要赔,所以两艘船的陶瓷都可以得到赔偿。ICC(C)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风险是:(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在避难港卸货;(5)共同海损牺牲;(6)抛货。所以两艘船的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

关于英国法院的裁判权属问题我不太清楚,但我认为做出保险人败诉的决定判决是正确的:

1)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货物是被海水浸湿造成损失,不是因其他的因数造成的,次数与保险

范围内的责任。初审法院否定海水损毁是错误的。因此保险人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

协议的规定作出赔偿。

2)至于海水的进入是因老鼠的破坏而发生的,则属于另一个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而需

要另案解决的问题。

3)所以,货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理应是咬住海水湿货的事实,而不是管道被鼠患

咬破造成海水渗入的问题。那是保险人与承运人自己要解决的问题。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

赔偿无关,必要时只能另案处理。

希望以上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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