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图书处罚标准

无证销售图书处罚标准,第1张

法律分析: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不是的,无证卖书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而卖盗版书则违法了刑法,处罚为: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福建男子出售自己的旧书,文化执法:无证经营罚款三十万元

“我卖自己的旧书,凭什么罚我28万元?”,福建厦门,杨律师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开了个网店,售卖自己读过的旧书,10年间卖了约4万块钱。万万没想到,突然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他28万多。原来,该处罚是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来的,理由是他“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出版物发行”。

出售自己的旧书,怎么就违法了呢?杨律师对此极为不解,提出行政复议,但是被驳回。于是,杨律师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

自己花钱买的正规图书,就变成了个人的合法财。阅读后为再次利用,变卖给他人,怎么就成了“出版物发行”呢?卖两本旧书就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了?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不是对“出版物发行”有误解呢?如果这都要被处罚的话,那么各大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人估计都无一幸免了?

我认为不合理

咱们来理一理啥是出版物发行。即出版单位将出版物以商品交换的形式传送给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必须包含3个因素,即出版物发行者、出版物和消费者。

出版物发行者包括出版单位和发行商,一般都是大批量发行,但也包括一些零售商。本案中杨律师属于出售自己的旧书,类似于零售商。但杨律师首先是消费者,虽然出售旧书,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版物发行商。杨律师将自己的闲置图书出售,确实属于经营行为,那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范畴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二手书的行为也是向他人传递出版物的行为。那这样看来,杨律师出售旧书属于出版物发行范畴。但从事出版物发行不一定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具体到本案,杨律师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即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因此,杨律师不需要获得批准,就可售卖闲置图书,行政部门的处罚并不合法。目前,案件仅是一审,虽然尚未生效,也不确定行政部门是否上诉,但这份法院的判决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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