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1张

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保险推销员送礼品给你不算违规,可是发红包给你就是违规了。

保险销售宣传负面清单中规定:保险营销宣传的“九不得”。

1.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销宣传活

应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不得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3.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不得引用不真实的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虚假陈述历史业绩

不得承诺能达到某种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4.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的方式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可能存在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为某种产品提供保证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着重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视频、音频应当采取能够被明显注意的形式告知免责类信息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d窗要能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发或转载未经政府审核的信息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营销信息

电子信息应当标明拒收的方式

9.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银保监负责营销宣传监管机构违者必罚!

1.情节轻微的,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3.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惩办!

综上所述:保险推销员给你发红包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了,所以是违规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zz/852755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17
下一篇 2023-04-1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