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业务员办理网上备案需要的条件

山东省医药业务员办理网上备案需要的条件,第1张

医药业务员办理网上备案需要条件为提供发生业务联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

备案方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第一步:登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首页;

第二步:进入右侧“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模块;

第三步:输入业务人员姓名或发生业务联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一,每个药品经营企业都应该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备案。二,经营企业药品销售人员备案制度是指:(以江苏泰州为例)1,核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z等材料,建立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2,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即记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将非法销售药品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清查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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