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应盐业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

如何顺应盐业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第1张

“百味盐为首”,盐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和战略性资源。 5月5日,国务院发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方案》出台,备受关注的盐业体制改革就此拉开序幕。

《方案》提出,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方案》明确,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方案》是我国盐业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将直接推动盐业经营市场化。 ”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省盐业总公司总经理詹先豪认为,为了顺利推进我省的盐业体制改革,更有效维护和稳定全省食盐市场秩序,更好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我省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新的盐业监管法规体系,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和依法治盐落到实处。

“现行食盐专营制度最大的弊端就在于产销分离,制盐企业只负责食盐的生产,对食盐的产量及价格没有决定权,不仅盐业的生产效率低,市场化的进程同样无法提速。”业内人士指出,原来是一家盐业公司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经营,没有市场竞争压力。而《方案》实施后,区域限制被取消。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行业参与主体增多,并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食盐产品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

“引入竞争是盐业改革最大亮点。”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分析说,这将倒逼食盐经营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同时有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可以预见,食盐生产企业之间、食盐批发企业之间、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之间将形成竞争的市场格局。

对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盐价格,《方案》提出,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价格明年由市场说了算,这是一大突破。 ”省内一家盐企负责人说,生产企业进行食盐销售,盐矿产出的盐可以直接进入调味品加工厂,甚至是大型超市,简化乃至省去了批发环节,普通食盐价格有望下降。

“由于食盐属于产能严重过剩的供过于求商品,竞争条件下盐业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营毛利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加之传统的国有盐业企业人员多、历史包袱重,企业将面临较大困难。”詹先豪告诉记者,转型发展中的安徽盐业,正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在加快推进徽盐营销网络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的同时,以现代物流、社区超市和便利店连锁经营为主营业态,依托公司覆盖全省的强大网络配送资源,立足全省、面向全国,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的开发和盐的生产、运销活动,均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计划负责盐的分配、调拨和市场管理。

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未设立盐务管理局的县(市),其盐政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主管。第二章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盐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向地矿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第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取得轻工业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办制盐企业不得采用平锅熬制食盐,现有采用平锅熬制盐的企业应限制生产,逐步淘汰。平锅熬制的盐产品,只能作工业用盐,不得作食用盐销售。第六条 制盐企业转产、停产应经原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七条 食用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减税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全省年用盐计划,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省盐业公司组织实施。

省内制盐企业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后增产的盐,应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销售。第八条 盐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营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均须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经营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已设有盐业公司的地方,不再另行成立盐业批发机构。未设立盐业公司的县(市),由邻近盐业公司批发供应。少数交通不便的地方,盐业公司可委托当地供销社转批。第十条 食盐零售业务,由城市蔬菜、副食品经营单位和农村供销社经营。农村供销社无销售网点的,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集体商店和持证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第十一条 各级盐业公司和食盐零售单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需要跨地、跨省辖市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跨县(市、区)的,须经地区或省辖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年用盐量五千吨以上的碱厂实行定点供盐,其他企业用盐由当地盐业公司供应。第十三条 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计划外调运、销售食用盐和其他用盐。私运、私销各类用盐的,由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严肃查处。第十四条 盐业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并保持定额储备。各零售企业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第十五条 使用减税工业盐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立工业盐专用帐册,专盐专用。减产、停产、转产企业多余的工业盐,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处理。作为食盐销售(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或作为非减税工业用盐的,应补缴盐税。第十六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食用盐;

(三)使用非食品包装袋灌装的食用盐;

(四)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平锅熬制的盐。第十七条 各盐业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严禁乱涨价或变相涨价。第十八条 在碘缺乏病地区,盐业公司及其他经营食盐的单位,应按《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规定供应加碘食盐。未加碘或达不到规定含碘标准的食盐,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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