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农民购建房贷款属于房贷吗

农业银行农民购建房贷款属于房贷吗,第1张

属于房贷。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创新推出“农民购建房贷款”,助力农民购房安居。

“农民购建房贷款”是针对农村新民居农民购建房而推出的,主要用于购置、委托代建、自建、装修新农村社区内住房的自然人贷款,利率优惠,发放灵活,最高可贷30万元。

1、《土地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能抵押;《物权法》更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所以,法律上没有完全禁止农民抵押、转让自己的住房。

2、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但允许农信社办理抵押可以拓宽农民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发生大规模的农民丧失住房可能性比较小,如果继续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广大农民的生产与发展将会深受约束。不同地区农地按揭贷款采取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可以采取多户联保的方式顺利办理按揭贷款,建议您可以具体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住房贷款在城市购房环节中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但是在农村住房环节中,住房贷款还没有的得到广泛应用,住房贷款在农村住房环节中有哪些特有的条件和优势呢?

在新型农村社区以及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很多农村居民对农村住房贷款都有广泛而强烈的需求,根据调查显示,农村住房贷款满足度非常的低,各大大农村现阶段亟待改善农村住房贷款的业务,为广大农村居民谋福利。

现阶段农村住房贷款满足度非常低的主要原因:

政策和法规的羁绊。我国政策法律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而且农民的住房仅限在本村、组集体内流转、出售。这就是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都不愿为农民办理农村住房贷款的最主要原因。

基层银行和社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至今并没有真正重视农村住房贷款市场,所有事情都要等待上级银的行明确要求和指示,自身的创新意识非常不强,应对形势变化的能力也不强,没有对农民急需的建房等消费贷款提供针对性的产品。

农村住房的产权管理也不够科学。如产权登记不好办,在乡镇一级只有归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办,没有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分支,在县、市一级房产部门则没有农村住房资料,金融机构管理半径长、成本高,导致农村住房的市场价值低于成本价,影响农民建设住房的积极性,同时也削弱了抵押实物的法律约束性和抵押可 *** 作性,一旦贷款风险发生,处置抵押物难度很大,不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政策建议

第一,从政策法规层面出台政策和司法解释,解除商业银行、信用社不愿放贷的后顾之忧。此类政策的核心调整有两点:明确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用于抵(质)押;对农民住房,由允许在本村(组)集体内转让、出售,扩展为可在毗邻(相邻)村组范围内转让、出售。

第二,人民银行要通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出台农村住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调研座谈、约见谈话等举措,引导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户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上级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敢于解放思想,出台农民建房等专项贷款扶持政策,或允许基层行、社从“三农”贷款中划拨一部分额度用作农民建房贷款,并给予足额授信。基层行、社要切实加强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拓展农民建房贷款,主动创新推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还款期限上可适当延长至3年至5年,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四,营造良好农村住房信贷环境。一是由政府推动成立相应的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以土地等不动产和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收益权作为抵押物,助推农村住房信贷等信贷深入开展。二是将农村住房信贷开展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小城镇、村庄规划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整合政府、市场、金融、农民和社会各方资源,将商业性金融与社会资金投入有机结合,合力助推农村集镇、社区建设和村庄整治,打造农民、银行、社区和政府多方共赢局面。三是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等手段,加大农村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民住房贷款创造良好环境。

现在新农村不断强大,农民生活也更加富足,农村住房贷款也是广大农民急需的业务,希望国家政策和金融行业能更加重视农村住房贷款业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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