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 *** 作政府采购系统中完成合同登记备案

怎样 *** 作政府采购系统中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第1张

合同备案相关要求如下:

1. 采购人所有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通过河南政府采购网提交电子文档备案资料。2010年8月1号之后内、外网上审批的采购项目不再接收纸质合同备案。

2. 合同备案的合同件“主文件”是指合同文本,“附件”是指除合同文本外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取消备案之后这些流程就不需要走了。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外省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报承接业务所在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初审,30日内到省厅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总部所在省(直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定备案。

第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直辖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纳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进豫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豫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豫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请材料的,其进豫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需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进豫登记备案手续交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取得进豫登记备案手续后,应纳入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诚信档案系统,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库,接受诚信评价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外省进豫工程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其登记备案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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