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之宝的品牌简介

高原之宝的品牌简介,第1张

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奉行“发展牦牛产业、造福藏区人民”的宗旨,依托青藏高原丰富的牦牛资源,坚持科技创新为先导,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绿色环保的经营理念,以铸造民族强盛之奶为企业的不懈使命和不竭动力,坚持牦牛奶生产加工规模化,经营管理效益化,市场营销国际化发展模式,致力于高端牦牛奶系列产品开发,资源可持续综合利用,开拓具中国特色的高端特种乳业发展之路。

十余年来,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具有资源特色、有机生态的健康乳制品,使高原之宝成为西藏牦牛奶高端品牌。公司主导产品为牦牛纯奶、牦牛奶粉、酸奶、乳酸饮料四大系列10余个品种,在西藏地区设立1200个左右销售部和销售点,市场的占有率达到70%,内地市场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成都等地多家高端商场设有专柜销售产品。公司计划用三年时间把西藏高原之宝打造为牦牛奶行业最高端品牌,使高原之宝成为牦牛奶唯一高端品牌。公司计划在2015年登陆A股市场,真正实现“发展牦牛产业、造福藏区人民”的企业宗旨。接下来,公司还将开发开发婴幼儿牦牛奶粉、牦牛牛初乳奶片、胶囊、奶粉、高端酥油、奶酪、奶片、红茶伴侣、咖啡伴侣及冻干奶粉、活性乳蛋白粉、胶囊等产品。

高原之宝已先后建立了西藏、川藏、青藏、甘藏基地建设四大牦牛乳制品加工基地。在科研力量方面,公司已申请成立西藏及四川牦牛乳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并开始申报国家牦牛乳生物工程中心,争取国家牦牛生物工程中心于2012年底挂牌。相关中心将进行牦牛基因、品种改良、牦牛奶产业、产品资源的深度研究开发,树立牦牛乳制品的世界标准。高原之宝正领军牦牛奶产业阔步向前,真正让牦牛奶这一“天赐臻品”走出西藏、走向世界。宝牦牛乳业董事长王世全与青海大学校长梁曦东、清华大学副校长岑章志就合作建立牦牛乳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成了一致协议。高原之宝牦牛乳业将与清华大学、青海大学共建牦牛乳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关于青藏高原牦牛乳品的开发利用研究与科研教学实践。此研究中心的建立,将有利促进青藏高原牦牛产业的发展,为国家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牦牛乳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立足牦牛乳品,研究青藏高原珍稀的牦牛资源,进行牦牛乳品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包括牦牛基因关键图谱的研究,对牦牛乳、牦牛肉营养成分的功能性研究,以及对牦牛乳和牦牛肉产业化、系列产品的加工进行研究和研发,并以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目标,同时加强青海大学的科研教学发展。清华大学则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到牦牛乳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作中。

人参、虫草、鹿茸等滋补品属于食品,经营滋补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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