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是什么意思

地籍调查是什么意思,第1张

问题一:地籍调查的概念 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数量、质量、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城镇(包括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规范、有序,符合土地登记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地籍调查的单元是宗地。它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问题二:有人在我家墙上贴地籍调查表什么意思 是谁贴的你得知道啊

问题三:地籍调查的分类 地籍调查通常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按照调查的先后工作重点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时期与任务分为:地籍总调查和日常地籍调查。按照调查的区域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问题四:宗地地籍调查报告由谁来做 宗地地籍调查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的对宗地权属、位置、面积、界限、使用性质的一项工作,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须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并支付费用,主要是由测量公司负责进行的测量费用。

请查阅《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相关内容。

关于收费,请查阅: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一般可以优惠。

问题五:土地确全是什么意思 土地确权就是类似于地籍调查,查清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权利面积等相关信息,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号文件记载: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重要意义

①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③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2、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①完善相关政策,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②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③加强争议调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④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⑤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⑥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问题六:什么是地籍调查 地藉调查是土地登记中的一个必备程序,是确定四至界线,相邻无争议,要到国土局做土地变更登记。

问题七: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问题八:什么前前置地籍调查,什么是前置地籍调查,为什么要做这些工作 正确说法是地籍调查前置,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就像你要租房一样,首先要找到房东,才能浅谈相关租赁事宜。

国家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的簿册。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图记载,标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积、位置界线、土地质量、权属关系及利用情况等。在私有制社会,地籍工作是为了维护土地私有制,以便国家掌握土地资料按田亩征税。在社会主义社会,地籍工作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以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并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一般包括 3 项工作内容: ①土地登记。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按面积、位置、界线 、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注册 ,绘制平面图,颁发土地证。经过登记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②土地统计。通过土地调查,用数字、图表及文字资料系统地反映全国范围内已利用或尚未利用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动态变化。在按单位统计的基础上,汇总成乡、县、省(市、自治区)和全国的统计资料,经政府部门审批后成为正式文件。 ③ 土地评价。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 土壤、气候、地形地貌、水文等)和经济因素(单产、位置、交通条件等)的评定,将土地按质量分成等级,为合理利用土地和征收农业税等提供依据。 地籍最初是为征税而建立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地类)等状况的田赋清册和薄册,其主要内容是应纳税的土地面积、土壤质量及土地税额的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地籍的主要功能已转变为保护土地产权和课税服务,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决策的依据。 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中国地籍管理以土地产权为核心,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制度。 地籍是反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位置、质量、数量和利用现状等有关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基本状况的资料,亦称土地的户籍。 基础地籍资料包括地籍图、地籍册和地籍登记档案。地籍资料应具有现实性和准确性。 一般来说,地籍资料具有三大功能:土地利用管理和规划的功能,财政税收的功能和法律功能。 记载土地位置、数量、质量、权属、用途等基本状况的册籍。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田赋清册,宋代有砧基簿,明代有鱼鳞图册,民国开始进行大地测量和航空摄影测量,编制地籍图册。最初,国家为对土地进行税而收集、编制、管理地籍资料。后来,地籍逐渐发展为国家巩固一定土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确定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档案资料。与之相适应,国家对地籍的管理成为国家土地管理活动的一个基本内容。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运用一定的技术、经济、行政手段,搜集和系统整理有关资料,建立起有统一标准的系统,精确的地籍档案。中国自1984年以来颁布实施了不少有关地籍管理的法律政策,对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分等定级和建立地籍档案制度,都作了规定

地籍测量名词解释如下:

地籍测量是地籍调查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地籍调查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登记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地籍调查的数据、图件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作好技术准备。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形状、数量、质量,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为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方法,在一定区域内,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等,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而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它是土地管理的技术基础。要求分级布网、逐级控制,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

地籍测量的含义:对土地及有关附属物的权属、位置、数量和利用现状所进行的测量。

内容: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在地籍测量区内,依据国家等级控制点选择若干控制点,逐级测算其平面位置的过程),地籍细部测量(在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测定地籍要素及附属地物的位置,并按确定比例尺标绘在图纸上的测绘工作),地籍原图绘制,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成果的检查与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测量,变更权属调查是变更地籍调查的重要程序。变更权属调查是指调查人员接 收经土地登记人员初审的变更土地登记或设定土地登记申请文件后,对宗地权属状况及界址进行的调查。变更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变更权属调查的步骤为:查询的变更土地登记或设定土地登记申请文件、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变更调查及界址标志的设定、填写变更地籍调查表、勘丈或修改宗地草图、填写变更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权属调查文件资料的移交。

变更权属调查人员需针对土地使用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初步调查变更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初始权属调查是在某一时期内对整个行政区范围内整区域整街坊的调查,变更权属调查是在某一宗地土地使用者提出变更土地登记或设定土地登记申请后,调查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及时进行调查。变更权属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性调查工作。因此,变更权属调查的特点是:针对性及政策性强、调查范围小且发生频繁、任务急。

第一节 地籍变更申请与变更调查通知

一、地籍变更申请

地籍变更申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间接来自于社会,二是来自于国土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

所谓间接来自于社会的地籍变更申请是指国土管理部门接到土地权利人提出的申请或法院提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报告,由国土管理部门的业务科室向地籍变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地籍变更申请。

国土管理部门的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产生新的地籍信息,例如监察大队、地政部门、征地部门等,这些业务科室应向地籍变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地籍变更申请。

作为地籍变更的资料,通常由变更清单、变更证明书和测量文件组成。

一般来说,如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涉及界址的变更,并且该宗地原有地籍资料是用解析法测量的,经地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只变更地籍的属性信息,不进行变更地籍测量,继续沿用原有几何数据。当界址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人对原有档案资料存在疑问并需要进一步核实资料、原丈量数据需用数字调查测量数据代替时,调查人员应到实地调查,进行变更地籍测量。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在调查人员进入实地调查前,必须提前通知土地使用者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通知的方法可采用亲自登门送达或挂号邮寄“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有存根备查,电话通知须有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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