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正当程序的原则及其意义

请论述正当程序的原则及其意义,第1张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第一、程序性原则,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护理有护理程序,同样健康教育也许有它的程序,评估,计划,实施,评价和反馈几个步骤。

第二、阶段性原则,也就是根据患者疾病的发展和身心发展不同阶段进行教育,例如急性期和康复期虽是同一疾病,但重点不同,不能一个处于急性期的患者,你去给他讲你如何进行康复训练,显然患者是不能接受的,那么你的教育效果肯定不好。

第三、保护性原则,这个不难理解,对于患者的隐私,不在大廷广众之下议论。不作为茶余饭后的聊天内容。

第四、针对性原则,针对目前的情况,和下一步治疗,有的放矢。

第五、可行性原则,你的教育内容对于患者来说有执行能力,你不能对一个70岁的老太太,制定运动计划时,让她跑步30分钟,对于一个偏瘫患者要让他一个星期后能自己走路。

第六,实用性原则,也就是患者最需要什么,你的内容对于患者来说价值越高,患者的兴趣也浓,收到的效果就越好,比如对一个糖尿病患者来说,但你给他在宣教血糖监测,或胰岛素皮下注射时,他一定兴趣高昂,而且很快能学会。

健康教育的内容大致分三类:

传统认为,教育知识是疾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其实我们的教育关乎患者住院的每一个小环节,不是只有在进行药物指导,疾病指导时才是健康教育。

入院宣教

我们一位患者入院,我们的护士应对其进行环境、主管医生,主管护士、物品保管、病房设施的使用,探视制度、安全告知等等,繁琐复杂,但每一项对于新入院的患者来说都是陌生的,所以需要我们慢慢教育,例如那个是你的床,哪个是你的柜子,水壶应该放在哪里合适,避免意外烫伤。

住院宣教

有我们的疾病教育,饮食,运动指导,检验,检查的注意事项,心理护理,康复训练等等,除心理护理外,其他都时我们每天在做的工作,随着护理模式的改变,近几年心理护理也被纳入重要的位置,针对患者的焦虑,烦躁等不良的消极情绪,作为护理人员的我们,一定要及时发现,关注患者的心理,及时疏导,以免酿成大祸,现如今,跳楼的患者不在少数。

出院宣教

包括饮食,复诊。康复锻炼,预防保健等等。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三大类:

1、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扩展资料: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以行政职权为核心,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主要为以下几类:

1、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法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说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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