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第1张

特别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在确定某一类秘密事项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特别程序,主要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适用:

(1)“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做了管辖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为使该规定更具 *** 作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各机关、单位在具体的定密工作中,对是否属于“不明确事项”,应把握一个要点,注意两种情况。应把握的一个要点是:该事项必须是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且在所有保密范围的规定中,都未对该事项的密级做出规定。需要注意的两种情况:一是虽在本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范围中未就某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做出规定,但在其他保密范围中对该事项的密级已有明确规定的。二是属于定密承办人认识上的局限性,对相关保密范围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的,不能视为“不明确事项”。

(2)“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程序:

《保密法》第十三条对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已做明确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绝密级的一律报国家保密局决定。

(3)科技定密

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科技定密是经常遇到的一项重要工作。科技定密工作与普通定密程序有所不同,属于特别定密程序的一种。

科技项目立项时的定密程序:

(1)产生科技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拟定密级;

(2)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保密主管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科技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3)经专家评审后,拟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对立项时未定密级的项目,完成成果时需要定密的程序:

(1)课题承担人提出拟定密级意见;

(2)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审查表》报有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

(3)经专家评审,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

(4)经国家科技秘密领导小组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国家科技秘密事项目录。

确定国家秘密特别程序的规定,解决了需要定密但又无法按普通程序定密的两个问题:一是先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二是规定批复时限。

未成年刑事案

第三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法律主观: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的案件种类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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