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有哪些,第1张

(一)是核对。也就是交给被询问人阅读,由被询问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地记载了对他的提问和他的回答。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如被询问人是文盲,不能阅读文字的;或者被询问人是盲人或者患其他疾病等,无法阅读的,询问人应当将笔录向其宣读。向其宣读时,应当完整、准确,不应当只宣读一部分或者有选择地宣读。(二)是补充、更正。在被询问人核对后,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要求,询问人应当进行补充或者更正。记录人员一般应当忠实记载被询问人的回答,但是并不要求其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在办案实践中,对被询问人回答的顺序、用语等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概括,但必须完整、准确地体现被询问人的意思。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不记录。如果确实属于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或者没有正确记录被询问人意思的,经被询问人提出,遗漏的应当补充,错误的应当更正。(三)是签名、盖章。如果笔录核对无误,或者虽有遗漏、差错但已经补充和更正的,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不会写字的,也可以盖章。不会写字也没有印章的,可以在记录人员注明其名字的地方按指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补充、更正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这样,既表明了询问人、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负责的态度,也可以防止篡改、伪造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z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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