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1张

以上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具有相当大的风险,一旦决策失误,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甚至会使企业走向破产。因此,固定资产投资不能在缺乏调查研究的情况下轻率拍板,而必须按特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有效。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投资项目的提出

企业的各级领导者都可提出新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的评价

投资项目的评价主要涉及如下几项工作:一是把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分类,为分析评价做好准备;二是计算有关项目的预计收入和成本,预测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三是运用各种投资评价指标,把各项投资按可行性的顺序进行排队;四是写出评价报告,请上级批准。 投资项目的决策

投资项目评价后,企业领导者要作最后决策。最后决策一般可分成以下三种:

⑴接受这个项目,可以进行投资;

⑵拒绝这个项目,不能进行投资;

⑶发还给项目的提出部门,重新调查后,再做处理。 投资项目的执行

决定对某项目进行投资后,要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投资。在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成本进行控制,以便使投资按预算规定保质如期完成。 投资项目的再评价

在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原来作出的决策是否合理、正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XX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二)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注重投资综合回报;(五)充分预测投资风险,谨慎控制风险。

第六条XX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XX相关部门对短期投资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XX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条XX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各项目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交公司投资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形成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资料,向XX、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正式议案;

(三)根据决策权限由XX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已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4、XX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同时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三)对县(市、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四)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将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指导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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