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外价值

论述如何协调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外价值,第1张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神实质至关重要。但二者又是内在统一的,即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1、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以及对裁判施加影响,并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

2、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其表现为:(1)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序得以和平解决。(2)能实现安全的目标。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1、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然而,公正程序并不必须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主要是因为程序以外的因素阻碍了公正结果的形成。

2、程序公正与秩序公正的矛盾

法律程序与程序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程序公正之基本要素的满足,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纠纷的存在则必然有损于秩序。另一方面,在有些时候,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多内容。我们应当看到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处于同一水平面上,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不同个案情况,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序。就我国来讲,过去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应当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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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庭前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况:

1、立案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此即表示,对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并同意调解的,可立即进入调解。在此阶段调解,可更大限度节约审判资源。

该阶段的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一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

由于该阶段以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利为原则,所以,为避免手续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解决案件时,要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主持调解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名单,并详细交待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审查其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

对在立案后答辩期满前,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交专门简易审理组织或审理人员处理。审理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对案件予以初步审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适用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婚姻家庭类纠纷。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

(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

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九条又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可见,证据交换是承办法官主持,并由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以及对异议的证据的原件核对,听取异议内容的陈述,故在该程序结束之后,承办法官即可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证据的真伪和效力,以及解决的途径,形成初步方案。而各方面当事人也能通过对证据的交换、核对,从而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产生清晰的概念,为了避免损失的延续和扩大,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审判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地消除隔阂,抓住焦点,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进入证据交换阶段的案件,一般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故该案件多数情况下已进入了普通程序,如果经调解终结此案,不但简化了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节约了法院的人力资源。

协调性训练程序中错误的是()。

A  从简单的动作开始

B  先做容易完成的大范围、快速的动作

C  熟练后再做小范围、缓慢动作的训练

D  先睁眼训练后闭眼训练

E  应从双侧上肢同时动作开始

答案解析

E应从双侧上肢同时动作开始

协调性训练应从简单的单侧动作开始,逐步过渡到比较复杂的动作;最初几天的简单运动为上

肢、下肢和头部单一轴向的运动,然后逐渐过渡到多个轴向;复杂的动作包括双侧上肢(或下肢)同时动作、上下肢同时动作、上下肢交替动作、两侧肢体做互不相关的动作等。

提高协调性训练方法五例  |  分类: 体育训练

灵敏协调素质是指人体在各种突然变换的条件下,迅速、正确、协调改变身体运动的能力,是人体的一种综合素质,是体育锻炼中不可缺少的身体素质之一。

灵敏协调性的提高,对其他素质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学中我通过多种练习方

式,每次课练习5分钟的“课课练”手段,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发展学生体能以及自我锻炼的能力,效果较好。介绍如下。 一、单个动作系列重复练习法

1 肩绕环:由直立双臂上举开始。一臂直臂向前、向下、向后、向上划圆摆动,同时另一臂向后、向下、向前、向上划圆摆动,均以肩关节为轴。依次进行。

2纵跳:双脚并拢手弯向上跳。

3前后跳:双脚并拢手弯向上跳,但向前与后跳。

4转向跳:双脚并拢手弯向上跳,但跳起后转向180度着地身体与双手要去维持平衡,可向左与向右跳。二、动作组合式练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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