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第1张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调查程序。

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

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

1 取得定期存单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主要检查有无以存单提前取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有无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作质押贷款,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有无将定期存单背书转让,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2 关注定期存单的转存。将存单的会计期间内转存过程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认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3 2根据专业判断,对定期存单进行函证或抽样函证。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判断,决定抽样的比例。

采取简易程序的目的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资源,是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考虑。

但是 仅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任何行政处罚都采取简易程序是不正确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首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其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再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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