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势下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功能

在形势下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功能,第1张

抱歉,只有这一门先用着。

第一单元

一、名词解释:

财政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利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

财政活动: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实现起国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财权: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在法律上享有组织财政收入,拨付或支配财政支出,进行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力。

财政法: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公开透明的国家政府财政活动及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

称。

财政法学: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对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度、颁布、修改、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财政法制:是指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包括财政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全部内容。

财政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财政事物,实行对财政事物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国家和社会各项财政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和财政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事物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简答题:

1、什么是财政法?

答: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公开透明的国家政府财政活动及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财政法学?

答: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对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3、简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答:财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

4、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①财政宏观调控和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重点支持的保证力度的立法。

②区域经济开发的投入与发展的立法,如西部开发地区的转移支付办法、西部开发地区的税收政策,如东北三省老工业区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等。

③社会公共领域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财政公共支出的改革与立法,如疾病、瘟疫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卫生、保健财政支出的专项立法。

④就业、再就业工程的财税优惠立法,发挥税收对就业和再就业的一种支持、援助和“救济”作用。

⑤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的立法。如除了实现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之外,还要制定《工资法》,解决工资拖欠与发放,开征和制定《遗产税法》,缩小城乡之间、个人收入之间上的重大差距。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资、福利、低保、劳保)的立法,为开征社会保险税及其立法。

⑥财政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服务立法。从2004年起,实现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要有立法性的具体决定,进行城市建设的城区税费的改革,在改革现行的财产税制的同时,开征新的财产税制的立法,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⑦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和财政秩序的立法,如制止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整顿财税秩序。

⑧制定税收基本法、财政基本法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实施立法。

5、财政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①我国财政法是在人民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之后,国家以财政的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在财政法主体中,国家是主要的。财政分配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并且具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置权。国家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变化通常会直接引起财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③财政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不是等价有偿的;财政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协商对等的,而往往带有强制性。

④我国财政法是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我国财政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对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有重要的能动作用。

⑤我国财政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很强,

⑥由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始终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的强制性、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费用和发行国库券除外)等基本特点,

三、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主要特征。

财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关系。

主要特征:

第一,财政分配关系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着本质的联系,它是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服务的。

第二,财政分配关系的内容同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着本质的联系。

第三,财政分配关系的过程是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占有和按用途的分割使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财政的支出两个方面,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第四,财政分配关系同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责任制的性质和形式也有密切联系。

由此可见,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强制性和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的特点,对于不同的经济形式,财税法所调整的具体方式和法律特征不同。

2、试述财政法的基本作用。

①财政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积累、分配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②它是促使财政工作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办事,加强经济调节与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完成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预期计划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和保障。

③它对参与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有着特殊的作用。

④它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

⑤财税法是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重要工具。

⑥它是促进建立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的新秩序,正确调节中央部门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保障安定性,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⑦财政法也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关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是国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

第二单元

一、名词解释:财政体制:是指负责财政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它是财政制度中根本性的制度。

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商品的政府财政。

财政民主性:财政事务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才是财政民主最根本的标志;而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财政监督则是财政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

财政法制性:财政职权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收支形式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公平:是财政平等对待和差别待遇的有机结合。包括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

预算法: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及进行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国库制度: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出纳制度。分为金库制与银行制。

预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预算职能之一,国家利用价值形式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实行全面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预算监督是通过对各级预算的权责划分和预算的编审程序(包括中央与地方)以及预算收支活动和预算内外资金的界线等方面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的监督、检查和质询。

二、简答题:

1、简述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的基本含义 ①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②把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适应地方经营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把有关收入稳定、数额较大的主体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③实行分税、分征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2、怎样理解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答:没有民主与法制,国家财政就不能成立,这是财政成立的必要条件和程序。财政预算工作的民主法制监督与管理问题历来就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3、简述我国财政法的适用原则。答:①财政的比例原则 ②国际收支平衡原则 ③转移支付与协调一致的原则 ④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⑤财政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哪些职权?答:(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法规(行政的、地方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5、地方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哪些主要职权?答:(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一切财税法律法规中或在财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体现财税法内容和性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财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表现,是实现和发挥财税职能作用的依据和保障,是财税立法的基础和执法管理,也是处理财税关系的依据。

2、试论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答:国家预算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①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和政权建制的要求,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现在五级政府设立五级预算。 ②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规定了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不列赤字的要求。政收支平衡从字面涵义讲是指在一定时期(通常指一年)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数量上相等。实际上年度计划执行的结果,收入数额和支出数额不可能绝对相等。通常的概念是: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称为财政收支平衡。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称为收支不平衡。 ③预算的法定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说明了预算的法制精神,包括预算的刚性与约束。 ④实行分税制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等也是在预算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管理原则。

第三单元

一、名词解释: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职能的需要,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要征税,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是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或者说税率是计算每一个单位征税对象同应纳税额的比率。

税目:即每一种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若干个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具体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亦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或者说是国家以某些消费品为课征对象的一种间接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复合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采用从价与从量两种标准计征的一种关税。这种关税计征手续较繁,但在物价上下波动时,可以减少对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证券交易税:是指对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它对证券交易额或交易所得净差价按一定比例征收。

二、简答题:

1、简述税收的一般特征

答:①税收具有强制性。②税收具有无偿性。③税收具有固定性。

2、税和费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①征收的主体不同。②性质不同。③使用原则不同。

3、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具有哪些特点?

答:①消费税征收的项目具有选择性。

②消费税征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

③消费税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④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定性。

⑤消费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具有转嫁性。

4、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包括: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卸及其他工程作业;包括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修缮、建筑、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和业务。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5、什么是滑动关税?

答:是对某种进口货物规定其价格的上、下限,按国内货价涨落情况,分别采取几种高低不同税率的一种关税。

三、论述题:

1、试述税法制度的构成要件

答: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固定的结构,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是这个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办法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税收法律制度既体现了税的构成要素,又表现了法的特征。所以,税法或税收条例一般都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税目、税的减免、附加和加成、违法处理等。

2、试论增值税的主要优点

答:(1)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的原则,这样就能体现经济链条的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即有利于加强相互监督,又有利于保障征税过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对出口商品设计“零”税率,同时商品价格中所包含的商品价格和税款可以分开,便于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规定按其进价金额,依本国税率征收增值税,既有利于加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4)实行扣税法的增值税,要求有健全的发票制度,并且将税款单独开列,便于扣除以前阶段的已纳税款。这种计税方法具有互相制约,自动审核的特点,便于税务机关查核,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

第四单元

一、名词解释: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所缴纳的一种收益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企业所得的主体所缴纳的一种收益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所得按规定征收的一种收益税。

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也是开发利用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数量或

值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增值税法是调整国家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征收和缴纳因土地转让增值而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税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价或租价向房屋所有人或承担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1984年利改税中重新确立的一个独立税种。

车船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简答题: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

答:是国家及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形成的征纳分配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所得税的构成要件与争议解决办法的法律规定。

2、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有以下三个特点:(1)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或纯收入额。(2)适用简明的比例税率,但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复杂。(3)是直接税不能转嫁,税金由纳税人直接承担,这与商品税不同,在税款的缴纳上实行先分期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

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5、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答:是指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增值税法是调整国家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征收和缴纳因土地转让增值而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税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

试述我国的财产税收制度。

答:财产税制是历史上悠久的税收制度,是当代世界上的一类重要税制。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财产税制还不很完善。我国现有的资源财产税类税制主要是矿产资源税、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税,遗产税尚未开征。目的行为税制我们把它称为特种税制,在我国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和筵席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涉外税收是在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国家实行的特别优惠政策,实际上也是一种税收的特别规定的税收这些我们也把它归纳为特种税和特别规定。财产税和目的行为税、特种税与特别规定,在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它是构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税法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财产税的政策性强,灵敏度高,是其他税制所不可替代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条 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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