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 (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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