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做完笔录后还有哪些流程

纪检做完笔录后还有哪些流程,第1张

警察做完笔录,如果录笔录的人涉及的问题没那么严重,那就直接回家。但如果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就可以抓人。笔录一种是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笔录。

法律分析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3、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调查笔录是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书制作必须运用的一种证据。笔录质量的高低成败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人民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今后延伸法院诉前调解,以至判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调查人和记录人要具备一个原则、两个素质、三个能力 1、调查人和调查笔录要具备的一个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对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 2、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应具备的两个素质。 (1)是取证人要有熟练的法律知识,掌握调解矛盾纠纷技巧的素质。 (2)是调解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掌握记录本领的素质。 3、记录人员应具备三个能力。 (1) 文字能力和书写能力。要求记录人员书写速度要快 ,而且字迹工整清楚。 (2) 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概括能力。 (3) 对矛盾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关键性的情节记录,务求详细具体、准确的能力。 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周密 谈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情况。谈话人和记录人必须一起深入细致地分析矛盾纠纷,理顺思路,全面掌握相关材料,尤其对已掌握的每件证据要了解。对涉及的一些知识性问题和政策要先学习、了解,在问话中争取主动。 2、了解被谈话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只有了解了种种心态, 我们就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谈话策略。 3、共同研究拟定相应的调查计划和谈话策略,制定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的和任务。 三、问话人与记录人要讲究配合技巧: 1、要有分工。谁问谁记各自做好准备。 2、为使记录人能够全面记录事件的主要情节,被谈话人讲完一段后,问话人可以对讲过的重要情节进行重复,以提醒记录人,而且还能给记录入提供一定的记录时间。 3、当记录人未将案件主要情况记录上,或跟不上问话速度, 或没有听清楚,可以提醒问话人将速度放慢些,也可以提问被谈话人。需要注意的是记录人不能用自己语言概括当事人的话,或只记录大概意思,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语言。 4、当被调解人情绪激动或矛盾要激化时,要根据情况或暂且分开个别做工作,一人唱“红脸”,一人唱“黑脸”。即:一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人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矛盾责任所在,以达到谈话目的 。 5、谈话结束之前,问话人和记录人要相互征求意见,是否还有需要补充和没有问到的问题,或漏记的问题,以免漏掉谈话内容。 四、制作笔录要符合下列要求 1、首先要向被谈话人自我介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向被谈话人讲明要事实求是的陈述问题的在,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2、要按照记录格式要将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问清记好。如姓名, 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问清记好,以便以后有什么问题进行联系。然后再进入所调查的内容。 3、记录完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地方和内容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按手印。当事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如果对同一个被谈话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 , 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内容有矛盾时 , 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依哪份笔录为准。 五、做好的笔录要符合“四性” (1)客观真实性。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证人或被谈话人的证言或陈述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2)明确性。对提供的一些模糊情况,如:大概、可能、好象等含混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词,应及时引导,问明记清,在同一份笔录中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3)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符合程序,有二人以上的调解人员参加, 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据一份证言。 (4)严肃性。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询问笔录是指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和核实各种证据,依照一定程序,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记录。其主要内容和制作程序是:

(1)首部。这一部分应写明标题、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包括其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的详细地址、在场人(包括其基本情况)、询问人和记录人。从办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询问时间和案由(或事由)一般也应当载明。

(2)询问情况记录,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在调查询问前,应根据案情需要拟定调查询问提纲,有目的、有重点地提问和记录。应当注意的是,在询问过程中不得采用暗示、诱导、欺骗等方法使被询问人作不实的回答,也不得使用其他粗暴的方式迫使被询问人回答,不论其回答真实与否。

(3)尾部。在前两部分完成之后,应将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错记、漏记,应当当场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询问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或者其他意思相同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最后,由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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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3、证据收集完成后,法官应说明调查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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