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法律关系还有执行性法律关系的区别

程序性法律关系还有执行性法律关系的区别,第1张

如果是理解的话,那我举个例子,程序性法律关系就像一个框架结构,而执行性法律关系就是实际上的 *** 作。也就是说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怎么做的,而后者则是主观性和实践性比较强,让你选择怎么做的。

如果你是要答题的话,我就没有那么精炼的语言了,呵呵,不管怎么样,希望可以帮到你拉

第一,有暴力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强制医疗的对象是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依法不用负刑事责任;

第三,社会危害性: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1、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3、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4、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5、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民事诉讼

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生活当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大多都是针对行政罚款,因为像是行政拘留的话就是公安部门直接拘留,不在于当事人履不履行,本身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带有强制性的,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都没有履行的话就会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那到时候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带来的影响更严重。

定义:

陈述性知识也叫“描述性知识”,是关于事物及其关系的知识,它包括事实、规则、发生的事件、个人的态度等。它是个人有意识的提取线索,因而能够直接加以回忆和陈述的知识。主要用来说明事物的性质、特征和状态,用于区别和辨别事物。这类知识主要解决“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这种知识具有静态的性质。

程序性知识也叫“ *** 作性知识”,是个人没有有意识的提取线索,因而其存在只能借助某种作业形式间接推测的知识。这类知识主要用来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这种知识具有动态的性质。

区别:

从基本结构看,陈述性知识是符号所代表的概念、命题与原理表征的意义,掌握陈述性知识的关键是理解符号所表征的意义;程序性知识是对陈述性知识的应用,其基本结构是动作或产生式,形成程序性知识的关键是对 *** 作方法的熟练掌握。

从输入输出看,陈述性知识的相对静态的,容易用言语表达清楚;程序性知识的相对动态的,不太容易用言语表达清楚。

从意识控制程度看,陈述性知识的意识控制程度较高,激活速度较慢,往往是有意识的搜寻过程;程序性知识的意识控制程度较低,激活速度较快。

从学习速度看,陈述性知识的学习速度较快,能在短时期内突飞猛进或积累,但遗忘也较快;程序性知识学习速度较慢,需要大量的练习才会达到熟能生巧的程度。程序性知识一般属于过度学习,因而保持比陈述性知识牢固。

联系:

一方面程序性知识的形成以掌握陈述性知识为必要条件。人们掌握的陈述性知识越牢固,越有助于程序性知识的形成。另一方面,程序性知识一经形成又会促进对新的陈述性知识的掌握。

扩展资料:

知识是符合文明方向的,人类对物质世界以及精神世界探索的结果总和。知识,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有一个经典的定义来自于柏拉图:一条陈述能称得上是知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一定是被验证过的,正确的,而且是被人们相信的,这也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标准。由此看来,知识属于文化,而文化是感性与知识上的升华,这就是知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知识也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包括事实、信息的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知识是人类从各个途径中获得得经过提升总结与凝练的系统的认识。在哲学中,关于知识的研究叫做认识论,知识的获取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知识具有一致性,公允性,判断真伪要以逻辑,而非立场。知识的定义在认识论中仍然是一个争论不止的问题,罗伯特⋅格兰特指出,尽管“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激发了世界上众多伟大思想家的兴趣,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

从类型学看,知识可分为简单知识和复杂知识、独有知识和共有知识、具体知识和抽象知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等。20世纪50年代,世界著名的科学学大师迈克尔⋅波兰尼(卡尔⋅波兰尼的弟弟)发现了知识的隐性维度,并认为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发现。

知识的概念是哲学认识论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

参考链接:

陈述性知识-百度百科

程序性知识-百度百科

知识(词语解释)-百度百科

简单地说:不断练习。

复杂地说:现代认知心理学家将程序性知识的获得划分为三个阶段。(1)认知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将使用自己已有的为达到一定目的有效方法,对某一技能作出陈述性解释,并对这一技能的各项条件及行动形成最初陈述性特征的编码。(2)联系阶段。在这一阶段,原先指导行为的知识将发生两种转变:第一,最初对技能所作的表征将慢慢转变为特殊领域里的程序性知识;第二,构成这一程序的各个部分的产生式间的联结将得到增强。(3)自动化阶段。在这一阶段,整个程序本身将得到进一步的精致和协调。基于程序性知识获得的三阶段理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相应地从三个方面展开对程序性知识的教学:帮助学生实现子技能或前提技能的自动化;帮助学生将一些小的程序合并成一些大的程序;帮助学生将这些技能程序化,使学生可以对程序本身无须多作考虑,就能使用程序的目标与子目标结构。

(一)掌握子技能或前提技能

当人准备执行一项复杂的认知技能时,对其中的部分技能还未把握或达到自动化的程度时,要成功地并顺利地执行整个技能显然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无论是在加涅的学习层级论还是在适应个别差异的掌握学习中都渗透了这一思想。安德森曾指出,加涅从许多需传授的技能中分解出它的子技能,从这些子技能中又再次分解出它们的子技能。例如,可以将代数看做微积分的子技能,而算术又是代数的子技能,而基本的计算技能又是算术的子技能。在加涅看来,成功的教学设计的关键是确定这类正确的子技能的层级,课程的教学便是旨在分别传授这种层级中的各子技能。同样,在适应个别差异的掌握学习中,让学生按各自的学习速度前进,并对学生在各个教学目标上的掌握情况提供测验。如果在教学之后尚未达到目标,便需要提供另外的教学时间,直到该目标被掌握为止,这种教学也是旨在保证让每个学生学会必要的前提知识,以及为掌握新的复杂的技能提供所需的子技能。如果教学人员能对掌握的目标和测验作出适当的设计,那么这类教学实际上就是以掌握作为实现子技能必须达到自动化的教学程序。

(二)促进组合

教师要给学生提供将一些小的程序组合成大程序的机会。在认知心理学家看来,在实现技能程序化的第二阶段,最初形成的仅是一些小的产生式,一旦形成了一些小的产生式,它们之间的组合将有可能出现。为了促进这种组合的产生,必须使两个小的产生式能够在工作记忆中连续处于激活状态,这样人的信息加工系统有可能注意到,前一产生式的行动为后一产生式的启动创设了条件,由此获得的一个新的产生式既含有前一产生式的条件,又含有前后两个产生式的行动,而对后一个产生式的条件则作为多余的信息予以删除。

在帮助学生将基本技能合成的过程中,练习和反馈是两个极重要的因素,因为每一次练习均给两个有关联的产生式在工作记忆中同时激活的机会,因而也给了它们合成的机会。在练习中应提供多少反馈以及何时提供反馈似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有研究揭示,及时反馈相当重要,因为它可以使学生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使错误成为基本技能中的一个自动化的成分。但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及时反馈或过多的反馈可能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可能会变得过分依赖反馈,而反馈时常会干扰对任务的学习。布卢姆曾对个别导师制和正规课堂授课制作过比较,他发现,配备个别导师的一般学生要优于正规课堂里的优秀生,究其原因是,个别导师的指导似可完全根据学生的需要来提供适时的反馈。不过个别导师制毕竟代价高,因而不可能为每一个学生配备一名专职的指导教师,在这方面,计算机辅助教学似乎是一种希望,它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来提供反馈。当然要提供这类反馈需要有足够的理解力。使计算机具有这种足够的判断和理解能力曾一度是一个主要的障碍,但近年来已有这方面的成功报道。

(三)促进程序化

一旦学生在一些小的产生式上达到了自动化的程度,并开始将这些小的产生式组合成大的产生式时,教师为学生实现整个技能自动化所需做的工作是,保证让学生练习整个程序中所含的一系列产生式步骤,而不再是单独练习部分的产生式。随着一次次成功地执行这种动作序列,整个程序中各个步骤的联系将会以前后步骤的匹配来替代有意识的思考或搜索过程。

实现程序化的障碍之一是,学生可能会对要做这么多的练习感到厌倦。施奈德(Schneider,1985)曾建议使用达标式的反馈给完成一组练习提供外部强化,这不失为一条可供借鉴的意见,但在实现程序化时遇到的另一类更大的麻烦是,学生往往学习了各种不同的部分技能的合成,但对这些技能的关系以及何时适当地使用它们却并不了解。例如,在经过一定的练习后,当都是明确要求学生做加、减、乘、除的运算时,学生可以认知得又快又准确,但一旦遇到某种特定的应用情境时,却不知道该用何种运算,或不知道可以用加法来作检验。看来,在实现某一组合技能的程序化的同时,教师还需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怎样使学生学会识别与特定的行动相联系的条件图式,了解各子技能的关系及合成的技能与总目标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通常采用变式策略。如在教各种运算时要给学生提供含有混合运算的实际应用情境,以帮助学生认识到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确认与这些方法相适宜的条件。因为混合练习的情境有助于学生了解应当把计算方法与某种特定的目标联系起来,如果在练习中不把计算方法同目标联系起来,学生可能只是学会了正确地执行某种程序,但并没有学会如何适当地使用它们,因为他们还不了解特定的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境。

近年来,尽管人们一直在强调学习目标和看重课程计划中的基本胜任力,但包括安德森在内的一些认知心理学家则认为,尽管这种方式已产生了一些有益的学习结果,但如果就此期望学生能将子技能整合为复合的程序似乎并不充分。为了使学生充分地理解在何时使用这些子技能(而不仅只知道怎样执行这些子技能),学生还必须在一定的情境中练习,才能对子技能的关系有更为明确的了解。唯有对含有组合的子程序作出广泛的练习,才能使学生将一些小的产生式组合成一些大的产生式集合,并了解和探查到产生式集合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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