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国都在搞农村社区,我想问一下具体是怎么 *** 作的

现在全国都在搞农村社区,我想问一下具体是怎么 *** 作的,第1张

农村社区建设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 一、主要做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非常重视,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深化村民自治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位置。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大城乡统筹力度,逐步实现城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社会管理一体化”。姜大明省长对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认真做好实验工作 ,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效;分管民政工作的郭兆信副省长多次深入实验单位,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开展,并提出具体明确要求。我省在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在诸城市召开了全省农村社区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了诸城等地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对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38个全国实验单位,普遍成立了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专项文件、召开专题会议。济南、青岛、潍坊等近一半地级市积极扩大试点范围,分别以市委、市政府或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出台了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专项文件,召开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直20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事机构,明确了责任分工,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领导体制。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各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大胆探索,初步摸索出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一是以潍坊市的诸城、青州、寒亭、高密为代表的“多村一社区”模式。在现有乡镇范围内,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服务半径一般掌握在2公里、涵盖5个左右村、1000户到2000户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范围。从中选择相对居中、经济实力强、人口多、发展潜力大的村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范围内各村提供服务。二是以临沂市莒南县为代表的“村庄合并社区”模式。过去一些自然村落中各建制村之间,村村相邻,但村与村之间互不沟通,在道路、水渠建设等生产方面互不协调,造成生产成本增加,甚至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借农村社区建设实验之际,通过法定程序,实施了村庄合并建社区。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如莒南县相沟乡通过合并村庄,建制村总数由原来的45个减少到13个,建设农村社区10个。三是以青岛市的胶南、胶州、莱西为代表的“一村一社区”模式。在一些经济状况比较好、人口比较多的村,以现有建制村为基础,一个建制村建立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四是“企业社区”模式。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立足于自身发展需要,在转化附近村民为企业职工,村民责任田流转给企业生产经营,整合村庄宅基地,由企业出资建房,群众低价入住,置换出的土地由投资企业优先使用的同时,建设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居民的企业社区。既解决了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资金的问题,也缓解了企业用地紧张的问题,实现了企业发展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互利共赢。如滨州市邹平县的西王社区、东尉社区和长星社区。分别是由西王集团、东尉集团和长星集团投资建设的“企业社区”。 (三)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设施建设。在实验中积极寻求和争取资金来源,初步形成了以财政投入为主、驻区单位自愿帮扶为辅、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潍坊市县(市、区)和乡镇(街办)各级把农村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坚持城乡统筹考虑、重点向农村倾斜的原则,大幅度提高财政支出中对农村投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投入占农村投入的比重,初步形成政府财政对农村社区投入的持续增长机制。全市用于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已达48亿元;兖州市将农村社区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社区;荣成市财政对农村社区建设投入1亿元,并按每年5—10%递增;截止10月底,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投入资金20亿元,其中38个实验县(市、区)投入达106亿元。各地把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建起了集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文化室、居民学校、文化健身广场为一体的,设施比较完备、功能比较齐全、服务质量较高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通过派、选、聘、考等途径,不断加强农村社区服务队伍建设,满足了农村社区服务的需要;初步解决了农村社区“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的问题。同时,注重抓好村庄综合整治,搞好农村道路、水电、通讯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四)突出服务,以政府公共服务带动社区服务发展。坚持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与村民自我服务相结合,从农民群众现实需求出发,建立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各地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建立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就业指导、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技术技能培训、科技信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同时,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活动。青岛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建立了区(市)级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代理室、农村社区为民服务代理站;烟台市实施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造建设标准化农家服务店;济宁市注重完善农村社区志愿者组织体系,依托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互助协会、老年协会、拥军优属协会、红白理事会、民间纠纷调解协会、治安巡防协会、计生协会、文化娱乐协会和居民读书协会等组织,发挥农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功能。初步形成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村民互助、自我服务有序发展的格局。 二、取得成效 (一)加强基础工作,搭建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展农村社区实验工作,探索解决农村社区办公和服务的场所、人员和经费问题,实现农村社区有人办事、有地方办事、有钱办事的目标,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搭建了服务平台,为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突出了服务功能,从农民群众现实需求出发,建立完善了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拓展了服务项目,改进了服务手段,设立了服务窗口,实行了“一站式”服务。为农民提供了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促进了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孤有所抚、病有所医、贫有所帮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村民自治机制,保障了农民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策的落实,提升了村级组织管理水平。 (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公共财政向农村倾钭,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科学技术向农村扩散,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实现了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这个是参考网站 >

焦作居民议事会成立程序及要求如下:

1、成立程序:由一群有共同诉求或共同利益的居民组织成发起人团队,由发起人团队起草,经过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后制定正式的议事会章程,由发起人团队中选举出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的人员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通过社区、街道、物业等途径,征集符合参与条件的居民代表,并对其进行宣传和培训,居民代表进行选举,选出议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正式成立议事会。

2、要求:议事会应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讨论,听取居民意见和诉求,为居民提供反映意见的平台,应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协助政府和社区机构解决各类问题,会应加强居民的法律、常识、文明和道德素养,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应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议事会应及时向居民公开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的工作。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二)业主委托会成立的程序:第一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新社区实际,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以保障移民群众依法民主参与为目的,努力建设一个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高素质居委会班子,将移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拟新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工作指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制定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方案;2、负责推荐居委会成员人选;3、负责居委会成员岗前培训;4、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酝酿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1、制定成立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方案;2、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推荐居委会人选阶段

主要工作:1选居委会人选;群众代表。

2、召开群众代表会议,会议纪要备案上报。

岗前培训阶段

五、成立社区居委会有关事宜

经过履行居委会换届选举程序依法正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成员构成。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新民大社区居委会成员暂定为7人,设书记1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4人。居委会书记、主任。

(二)新民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成立后,要做好以下工作:依照《城市居民组织法》

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时间为: 2007-10-31

办理机构:

正文: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陕文发[2000]1号)。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陕文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社团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市文化局,厅领导,有关处室,档。

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z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z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z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 会员名册;

6 资金来源;

7 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 拟担任社团的***本人申请;

9 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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