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是因为好友关闭了,添加我的方式,所以才会出现添加不了好友的去刻。解决办法非常简单,看我下面的流程就可以了。
微信版本8.0.31
1、首先打开微信,然后点击【我】如下图所示:
2、之后再点击【设置】如下图所示:
3、之后再点击【朋友权限】如下图所示:
4、接着再点击,【添加我的方式】如下图所示:
5、最后再把这后面的开关都打开即可,如下图所示:
显示已添加却不是好友原因如下:
1、对方已经把你删除,但你没有删除对方,此时若你发消息给对方,会提示。若对方拉黑了你,你发消息给对方会提示被拒收。
2、对方设置加好友无需验证通过,但对方还没有同意添加,此时能够和对方发送消息,音频视频等,但朋友圈只能看到十条,若你连十条朋友圈都看不到,可能对方在设置-隐私中关闭了允许陌生人查看十条朋友圈。
如果你打开好友朋友圈,如下图显示什么信息都没有,只有一张背景图,昵称和头像,一般是对方已删除你,这三种情况除外。
3、对方关闭朋友圈功能,没发过朋友圈,对方朋友圈屏蔽了你,不过前2种情况相对较少。
添加好友技巧:
1、添加好友从通讯录添加会比直接,或打招呼添加更有效,且被监测的风险更小。如果在没有必要直接添加的情况下,里维斯社建议可以先添加好友到通讯录,然后选择从通讯录添加。
2、早上尽量不添加或少添加好友,因为早上添加好友的行为比较异常,微信会对这一时间段的进行监控。下午和晚上是添加好友最佳时间,这个时间段可以适当添加。
3、上午一个微信号2小时内添加好友或打招呼次数控制在5次以内。下午2点到晚上11点,这个时间段是微信比较活跃的时间段,每2个小时添加好友或打招呼的次数可以控制在8-12次为最佳,一般不超过1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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