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内地招生计划
2014年香港中文大学内地招生计划
第1条
为了保证香港中文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结合香港中文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2条
香港中文大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第3条
香港中文大学2014年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将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
第4条
香港中文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经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资助。获国家教育部列入提前录取批次重点高校名单。
第5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招生咨询及行政工作由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统筹负责。
第6条
香港中文大学所有本科课程均采用灵活的学分制度,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收入学的学生,修业期为四年,须至少修毕123学分,其中包括主修课程规定必修的学分,以及通识教育、语文、体育、资讯科技、副修或选修科目。学生可按个别情况及兴趣订定其修业进度,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并符合主修课及大学其它毕业规定,便可获颁学士学位。
第7条
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即成为正式本科生,入学时就其所属人文、理科、工科、商科专业大类的相关学系中选择并提出专业意愿。学生于第一学年修习所选择主修专业的基础科目,及其它通识、语文等课程,利用第一年时间了解自己的专业兴趣,适应新的学习及考试模式。按个别学系安排,学生可于第一或第二学年确定主修专业。有关专业的选择详见附录1。
第8条
获国家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在全国31省/市/自治区通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第9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内地招生计划分设人文、理科、工科、商科四个专业大类。人文类包括文学院、教育学院、法律学院及社会科学院的专业;理科类为医学院及理学院的专业;工科类为工程学院的专业;商科类为商学院的专业。文史类考生可选择人文及商料类;理工类考生可选择人文、理科、工科及商科类。
第10条
香港中文大学专业设置分「全额奖学金类」、「免学费奖学金类」、「人文类」、「理科类」、「工科类」及「商科类」六项。获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或「免学费奖学金类」之学生,文史考生可于录取时选择人文或商科专业大类;理工考生则可选人文、理科、工科或商科其中一类。
第11条
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在符合香港中文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香港中文大学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同分的情况下,则先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12条
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自费生的英语成绩须达120分或以上;奖学金生则须达130分或以上。
第13条
奖学金专业类只录取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非奖学金专业类只在一志愿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志愿,但不设高校志愿分数级差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14条
本校不考虑对考生的各类照顾加分优惠政策,将依据招生办公室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调阅档案,并以考生的高考实际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顺序录取。
第15条
本校预留若干非奖学金专业类机动名额。大学可根据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在个别省/市/自治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量调整及确定提档比例。
第16条
香港中文大学非本地生的学费为每年120,000港元。住宿费约10,000港元,其它杂费、生活费每年约需30,000港元。另在首学期须缴付一次性保证金450港元(学生离校时,如无须赔偿任何费用,则保证金予以发还,但通常移作学生的毕业费)。
第17条
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奖学金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或「免学费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
第18条
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 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的录取线, 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的专业志愿, 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19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20条
内地学生来港就读,可以因私身分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21条
学生必须于八月下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等辅导,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22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 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电话: (00852) 3943 8946 、(00852) 3943 8661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传真: (00852) 2603 5184;电邮:ugmain@cuhk.edu.hk。
第23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
第1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内地学生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本校提供多名奖学金名额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及「免学费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奖学金名额分布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
第2条
奖学金只给予填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考生亦须以「全额奖学金类」及「免学费奖学金类」为其中一/二个专业志愿。
第3条
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或高于中文大学为颁授奖学金而定的最低分数线方可申请奖学金。(以750分为标准高考满分计算,理工类及综合类考生须达630分或以上,文史类考生须达600分或以上;另英语单科成绩须达130分或以上。) 若符合奖学金最低分数考生超过该省/市/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则按名额及高考实分由高至低顺序选拔,先为「全额奖学金类」,再为「免学费奖学金类」。
第4条
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及「免学费奖学金」两种。「全额奖学金」学生将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贴;「免学费奖学金」学生则可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奖学金只于学生在学期间颁发,且颁授期不得多于四年,修业期超逾此四年上限者亦不会另获奖学金。
第5条
本两项奖学金专为内地学生而设。若学生于在学期间任何时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则须终止奖学金之颁发。
第6条
奖学金原则上为期四年,但获奖学生每学年成绩须达到大学具体规定的平均积点3.00(相当于乙等),方可在其后学年续领。若学生学年成绩未达到续领奖学金要求的平均积点,则须保留观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绩仍未达到大学的规定,有关奖学金则须终止。若奖学金生因违反任何大学规例或条例,经大学教务会学生纪律委员会议决予以处分者,大学可考虑暂停、扣减或终止其奖学金。
第7条
选择奖学金专业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8条
奖学金的颁发须依照香港中文大学制定的相关规章及程序执行。香港中文大学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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