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学成后回国服务两年。如果未能遵守,他们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公派留学生的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派遣留学生出国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留学资助协议》。此外,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与选调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后方可派出。
送留学生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期间变更国籍,视为国家放弃留学身份。
公派留学人员可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回国休假:学习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奖学金照常发放;在外学习时间超过24个月(含)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不超过1个月一次。奖学金照常发放,回国路费自理。超过上述次数和时间回国的,从超过之日起停止发放奖学金。
同一年度内,公派留学人员只能选择回国休假或前往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休假或考察中的一项,不能同时享受。前往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休假或学习访问,每次不超过15天的,发放奖学金;超过次数和时间的,从超过奖学金之日起计算。
因病被遣送回国一年以上的公派留学生,自动取消资格。
公派留学生按期回国后,应在中国连续服务至少两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身份,主动放弃国家奖学金基金和国家资助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学习计划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其恶劣,完成留学3个月以上(不含)回国,未完成回国服务期,违反协议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补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补助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规定的留学期限后3个月(含)内回国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者应支付留学基金资助的全部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一个月(含)内抵达中国的,不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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