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点以来,相继有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破产和解案,今天首个破产清算案出来了。很多申请执行人担心破产制度铺开后,我的债权会不会就这样被免除了,我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凭什么可以破产免除债务?也有被执行人暗自窃喜,认为自己的机会来了,可以免除债务了。其实不然,不管是破产中的和解、重整还是清算,都是为诚而有信的债务人敞开大门的,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失信人,想都别想。
一、个人破产清算的程序
被执行人是否能够免去债务,由人民法院判断和裁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首先由被执行人申请并申报财产,申报财产包括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如下:
然后由破产管理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交易情况、诚信情况。然后再由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裁定破产。
这期间,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复议。更重要的是,《个人破产条例》第103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也就是说破产裁定是可以撤销的,并且这个撤销期限是没有限制的,债权人在破产的时候可能没有发现这些问题,但后来发现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一旦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的。
二、不是所有的债都可以免除
《个人破产条例》第97条规定8种情形的债务不得免除,归纳来讲主要是侵权赔偿、赡养、抚养、扶养费、劳动报酬、罚金、税收以及非市场因素造成的债务是不免除的。
三、个人破产制度还规定了无效行为和破产撤销权
个人破产不是简单地清理现有财产,不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需要拿出来分配,债务人之前处置财产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和现有财产一起归集起来,实现最大的债权。《个人破产条例》第41条、42条对可撤销、无效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请看规定:
1、可撤销的情形
2、无效情形
同时,如果案外人明知债务人即将破产仍然与债务人实施上面的情形,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四、首个“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还要做什么?
据现有的报道来看,首个“破产人”呼先生欠债480万元,卖掉唯一住房还债260万元,还剩下100万元债务,每月劳务收入5000元,还独自抚养女儿。
法院裁定呼先生破产后,并不代表他就立即免除了债务了,他将开始长达3年的免责考察期,期间他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接受管理人监督,每月申报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扣除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款项还债!
并且如果债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将不得免除债务,哪些规定呢?主要是1、不得违反限制消费制度、不得担任公司高管,具体看下图:
经三年考验期届满后,法院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因此广大的申请执行人也不用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使你们的债权受到减损,其中的有些措施反而会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趁早打消通过个人破产免除债务的想法,除非你们把转移的财产都交出来,诚信的面对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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