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包含了美国的联邦制度,警察制度。
首先纽约州包含了纽约市,纽约市隶属于纽约州。
乍看起来,那州长和市长肯定是上下级了,州长要调动市里的警察还不是一个电话的事。
这就大错特错了,在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职位上下级并不代表权利有大小之分,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纽约市的五大区) 先说同一州里州长和市长的关系。
美国的联邦制,通俗讲就是50个州开个会组成一个大家庭,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就是联邦政政府——-只拥有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最高司法和国内安全方面的权力,剩余保留给州政府;只涉及中央与州这两级的关系,对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县市区)无权干涉,州政府负责监督县市区政府。
州长由州内居民选举产生,市长由本市居民选举产生,县长也是全县选举产生。
这样总统无权罢免州长,州长也无权罢免市县长。
因此美国的州长、市长虽然从行政区域角度看有隶属之分,但都是民主选举产生,更像各自独立的平行关系,市长怼州长,州长怼总统是屡见不鲜。
州长能否调动市级警察?很明显了,美国各州有自治权,州内各市也有很深的自治权,伸手越级使用行政权,想都别想。
美国的警察制度分为五级——县警察、城市警察、州警察、联邦警察和特种警察。
县警察局长除个别地区是任命,其余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管辖范围清晰,市警察管市区,县警察管郊区,州警察管高速和更偏僻的郊区,联邦警察管全国性大案。
彼此之间,各司其职,没有从属。
联邦警察到了县警察局要提个犯人,局长可以直接拒绝不买账。
所以州长想直接调动市警察,别想,除非市长同意,而且只能用商量或者请求协助支援,比如有暴乱,抓捕逃犯等等。
(联邦来的警察又怎样,不买账) 美国的联邦制,警察制,各级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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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州长与市长并不是上下级关系,比如说,纽约州长发现一群纽约市民下乡去偷鱼,按照州法律是给拘留,然后给纽约市长打了电话,说要把这伙人给捉起来,但是,假如纽约市的法律有这么一项法律规定,人要吃饭为天理,人要美食是人欲,而偷鱼之事被解释为人欲,需做义工补偿。
那么,市长会抱歉地告诉州长,这事办不成,得按市里的法律来行事,即由市警察局或市长来督办此事,更不能把这群人引渡到州监狱里。
按照这个假设的例子来看,州长与市上都扮演者各自的身份,没有一家独揽大权,当然,双方都有着默契的上下级社交契约,仅此而已,其他的,一切安法理行事。
说到美国警察,其实性质都差不多,都有着鲜明的分权制度,就像美国三权分立一样,这种分权思想理念也被引用至美国警察。
可将其简称之为分权的“民主警察”制度,换句话说,在美国警察制度里,是一种分散性的管理模式,其警察机构与执法权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与职能赋权。
美国警察机构分为四个,有联邦警察、州警察、市警察、县警察。
从机构来说是有四个,但这四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执法内容,说白了,都有各自的法律与执法权。
必须强调的是,只有联邦警察机构与联邦政府有上下垂直关系,换句话说,美国总统除了能直接领导与调动联邦警察外,并没有权限干预其他三个警察机构。
举个例子,美国“国会上之乱”,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能调动的警察仅仅是联邦警察,至于华盛顿警察能否参与执法也要看州长与州法律的脸色。
实际上,这种分权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独揽大权的恶棍出现,若有人说,不对呀,黑人佛洛依德被卡脖子致死,难道当时的白人警察不是恶棍吗?抱歉,法律毕竟是法律,都是人为起草,不可能完美,看它能为大众服务,还是大部分人服务。
而变相的恶棍正是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来执法,当然,内因是种族歧视。
回归重点,美国有50个州,但是,每个州都有各自的法律,以及自己的法院、警察局、监狱。
联邦警察依据自己联邦法律来执法,而州、市、县警察按照各自所在地的法律行事。
因此,不存在州长可以调动市警察。
不仅如此,若要说具体一点,市警察还不一定由市长领导,假如在独任市长制的城市,市警察由市长负责,在议会制的城市,市警察由市警察委员会领导,所以,我们看到,在具体的管理形式上。
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综上所言,纽约州长与纽约市长没有上下垂直关系,同样的,州长无法调动市警察。
这都是美国三权分立思想理念的延伸。
一般情况下,州警察只能在市警察不管的地方在履行职责,其活动范围不大,不如巡警任务,而市警察是肩负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职能。
当然,任何制度都有缺陷,美国时常发生q杀、抢劫等等的恶性事件施害者被判无罪,除了法律的漏洞外,缺少道德文化基因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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