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种论述吗?立案庭只管立案事项,对于新案子,特殊的案子,可以合议。
但不能审理案件。
立案庭合议,只是从立案的要件进行法理分柝,原告、被告,原告人与被告人,第三方,是否适格,对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提前法理评述。
案件标的确认。
从而宣布立案,通知双方当事人。
再分发到相应审判庭,比如:民事、刑事、行政、审监、知产、特殊审判庭。
立案庭只适应《立案法》,不适应审判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故,立案庭没有审判权及审判资格权。
当然!而且审理的内容还不少。
如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立案庭的法官来审理。
如果审理后认为不够立案条件或标准的,就要裁定不予立案。
你说这是不是对案件的审理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