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依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设置并授予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的机关。
因此它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又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
国家权力按职能分工,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
立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职权,而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关可以作各种不同的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职权管辖的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而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及于相应地方行政区域。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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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市管县的市级人民政府。
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及地方性的行政事务,主要由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地方行政机关的地位可以分为政治上和行政上两个方面。
在政治方面,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既要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省级人民政府是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局。
职能部门在政治上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对政府负责,但在行政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
就其管辖权限而言,按照国家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政策、决议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权限的性质,行政机关分为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全面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和各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和特定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但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受一般权限行政机关的领导,一般权限行政机关有权向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指示,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对一般权限行政机关的命令、指令、指示有服从的义务。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行政机关可以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外部管理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是作为外部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如公安、工商、海关、民政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人员,如办公厅、机关事务局、编制委员会、研究室、档案局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为外部管理机关所具有,内部管理机关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四)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组织序列中的一种。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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