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处不属于司法机关。
一是因公证处在政府编制序列,属于行政机关;二是公证具有司法性质,公证处属司法机关;三是公证制度属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公证处是专门的证明机关,是司法证明机关;四是公证人向社会提供智力性的法律服务,公证处属中介组织。
所以公证处是按照市以下的区划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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