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参公务审批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拿由国家财政下拨工资福利的人员),招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次,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沒有财政拨款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都无权审批参公管理,彻底堵了部分事业单位转公的通道)。
新公参强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以及国务院丶各省丶自治区丶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有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才能授权事业单位开展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编制的人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要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才可以招录公务员。
新的参公审批办法是配套新的公务员法制定的,现在公布这个办法其作用在于规范将由国家自上而下开始新的参公单位梳理丶清理一些已经脱离职能不符合参公管理的单位。
在此说明在单位从参公改公益遗留在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可能在这次清理中逐步完成调整,消化和转性的那些单位以后还可以参加公务员,哪些将被取消很快公有结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监管所属事业单位、还有就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目前存在的事业单位参公更加合法化、法制化,也是国家进行依法治国的一项工作。
目前,垂管单位有很多单位本身是属于事业单位,比如气象局、银监局等,但其人员是按照参公管理的,这部新的办法就是更加规范这些单位的法律地位。
至于你说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要转换到参公,基本是不可能的,国家的总基调还是没有变化,就是“行政编制总量控制”,既然已经都改革了,肯定不会再改,只是职能收回机关,而且,地方的类似单位,基本上都不可能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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