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是由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
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中,中国探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始终高度自觉地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战略、方针和政策。
自1993年以来,中共中央每年通过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全国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国务院每年都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把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寓于各项改革和重 要政策措施之中,同改革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言献策、参与监督、揭露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开展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经常性工作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承担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公正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惩治腐败犯罪。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追究刑事犯罪、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进行指导。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侦查、审判案件过程中发现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上述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中国从事反腐败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开展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近年来,这些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执法执纪干部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制约监督机制,督促执法执纪人员秉公用权、严格自律;通过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廉政监督员等制度,督促执法执纪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执纪能力和水平,为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网曝一学校总务主任,贪污学生生活费过百万,你怎么看?网暴一学校总务主住贪污学生生活费一百万,实在可恶。
我认为那个学校多数领导都有连带关系。
杀鸡儆猴,必须严惩。
这是典型的“小官大贪”!实际上根本算不上官,学校的主任一般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与普通老师无异!就是因为工作职能,经常接触采购物品,基建等事项有贪污,吃回扣,虚支冒领的便利,所以使尽浑身解数,无孔不入,敲骨吸髓,连小学生的早餐都不放过!这样的总务主任估计全国也没几个吧!学校总务主任违法犯罪屡屡出现在新闻媒体上,可见这个职位的特殊性!而且从出现的案例来看,往往都是与校长勾连在一起,校长捞学校的大项目好处,总务主任就捞点小的项目!通俗地说,这叫校长吃肉,主任喝汤!有些总务主任为了能多捞好处,想尽办法讨好校长,采购学校用品时往往连同校长家里生活用品,甚至家具家电一同采购了!校长为了感谢当然会在主任报销时大开方便之门!双方配合黙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次曝光的总务主任贪学生早餐费可能有些人觉得诧异,不可思议!让在中小学教育行业工作的老师说说,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
有些总务主任小到采购一盒粉笔,一支笔,一条毛巾,大到学生校服,校舍维修,更新装备等等,只要是能弄到钱,雁过拔毛,一分钱都不会放过!如果不强力整治,发展下去会成什么样子?当然好的总务主任也不是没有,前一阵报道的 *** 场埋尸案,就是因为总务主任严格把关,致使工程承包商不能偷工减料多获取利润,进而导致二人矛盾激化,最终引发命案!如果那位主任识时务,与老板狼狈为奸可能结局就不是那样了。
一系列案例充分说明,学校权力监督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校长,主任这些算不上官的人,在本该为人师表的教育部门充当苍蝇,蛀虫,侵蚀着国家与人民的资产与财富!更极大地破坏了基层教育生态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导致人心不平,社会不稳定!国家一定要下大力气加强监督,杜绝校园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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